1.媒體來源:
蘋果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
她4年內告3男性侵不起訴 檢:動機可疑
3.完整新聞內文:
中部一名30多歲女子去年7月提告呂姓男子趁同住民宿對她性侵,但檢方調查發現,民宿
行是女子規劃且要呂男替她刮痧,2人進出民宿過程均無異狀,且提告後,女子很關心社
會局緊急扶助金的發放,此外,女子4年前也曾陸續控告2名男子性侵不起訴,認為該女心
智成熟,應不致一再發生類似受害處境,提告動機讓人起疑,全案證證不足,將呂男不起
訴。
女子提告指出,與呂男曾是同事關係,去年7月晚上2人相約吃晚餐、看電影泡湯及刮痧,
看完電影後約晚上11點投宿民宿,呂男幫她刮痧後對她性侵得逞,她因反抗造成臉頰、胸
口和眼皮有抓痕、膝蓋瘀青等傷害,且因此心理受創,患有憂鬱症,事發後也向2名朋友
哭訴。
但呂男反駁,2人相識2個多月,是男女朋友,曾相約出遊、唱歌到天亮,但不曾同住,7
月下旬女子訂民宿,安排吃飯、看電影、泡溫泉及要替她刮痧,電影看完時間太晚即入住
民宿,當天替女子刮痧後,自然發生性關係,剛開始女子像是害羞半推半就,但沒抗拒,
至隔天中午離開民宿共魚歡3次,女子還幫他戴套。
檢察官查閱2人LINE對話記錄,證實是女子安排行程,調閱民宿監視器畫面,2人進出均無
異狀,且根據驗傷診斷書,女子只有眼瞼外側有皮膚輕微刮痕,與女子自述傷勢不同,今
年1月將呂男不起訴。
女子不服提起再議,另名檢察官再調查,仍認為監視器畫面、傷勢,都與女子說法不符,
但事涉女子供稱向友人哭訴、心理受創,檢方特別查閱女子心理創傷就醫記錄,發現女子
4年前也曾提告分別遭2名男子性侵,當時即接受心理創傷治療,因此無法區隔心理創傷是
此次造成。
其中第1件發生在2013年5月,女子控告替林姓男子解說命理後一同吃宵夜,林男送她返家
時對她指侵;林男則稱女子在他面前更衣,任他為其按摩,才發生性行為,事後女子回頭
找她要錢談和解,他察覺有異主動報警,檢方因此對林男不起訴。
第2件發生在2013年12月,女子控告周姓男子以她「卡到陰」帶她去拜拜,再帶她回周男
租屋處性侵得逞;但周男則辯稱2人過去曾發生多次性行為,事後女子開始以各種名義跟
他要錢,他無法負擔,只能換電話、睡土地公廟,不敢回家。
由於女子2014年2月才驗傷提告已採無有利證據,加上女子發簡訊指摘周男神隱不負責任
,及友人證稱曾居間協調周男每月要給付1萬5千元等,檢方以查無性侵證據,將周男不起
訴。
此外,檢方再調閱社工訪視記錄,發現女子一再回絕社工訪視關懷、無故失約心理諮商,
但很關心性侵害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金可以領多少錢,曾找市議員關切爭取補助,且不滿
社工、扶助律師未盡責等等;而3次提告過程,第2次有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遭駁回,第3
次則獲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補助2萬多元。
檢方調查認為,女子心智成熟健全,卻一再發生受害狀況,質疑女子提告動機,加上指控
內容與實情有異,日前再次將呂男不起訴。(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716/1160398/
原來亂告人還有政府的錢可拿...
為甚麼這項目可以跟政府拿錢感覺怪怪的...
而且不起訴的案也能拿輔助金...審理也太隨便了吧...
現在都有這種專業亂告化了 相關法律應該要修一修了吧?
不然亂告要她們付出代價很難
多試幾次總有人付和解金~政府也會提供補助金雙重拿
與其怪男性在女版po這種新聞 女性更該譴責這種惡用相關法的女性才是吧?
像之前的性騷擾案多次提證什麼二次傷害相關文 不就是現在世道愛亂告的太多
謹慎查案更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