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risis (大胖子)
2017-07-22 03:29:42※ 引述《generous309 (generous)》之銘言:
: 我本來是跟房東一家同住在一棟透天
: 但最近房東他們要搬走
: 其他房間租給別人,6-8個男生...
: 他們是同事,所以彼此都認識
: 想到之後要跟他們一起生活就很害怕
: 我也跟房東表示過恐懼,但她說她有挑過
: 那房客看起來很斯文,大不了她來陪我睡
: 我無言以對
: 畢竟沒有權利要求她不租
: 我很想搬走,可是合約還沒到(到9月底)
: 押金對我來說也很重要
: 請問如果我以害怕為由要求提早搬走跟收回押金合理嗎?
: 而且我的工作是在這邊支援
: 可能半年內就會搬離這個城市
: 要是這邊押金不拿直接搬走
: 別的租屋合約至少也要半年
: 到時候可能虧兩次押金
: 我很苦惱,請大家給我些意見好嗎
:
作者:
uu70904 (uu70904)
2017-07-22 06:44:00覺得不太可能 當出簽約就知道雅房出入本是複雜 若要安全起見 怎麼不套房呢?
作者:
benka (*0*)
2017-07-22 03:33:00胡說八道 合約上最好有註明不能讓男性入住
作者:
s425247 (s425247)
2017-07-22 03:44:00再說什麼東西 別亂交 合約上有寫限女才能這樣好嗎 傻眼
作者:
nekoten (貓天)
2017-07-22 04:03:00合約上哪裡有這條件?
作者:
satzer (satzer)
2017-07-22 05:23:00不知道你所謂以法律的角度思考,是指哪國的法律呢?以我國民法來看,承租人要主張提前終止租約之規定係民法424條所稱之租賃之房屋危及承租人之安全或健康得終止租約所以原PO必須主張房東轉租他人這件事危及原PO安全健康像原PO這情形,新租客如果不是前科犯或者有什麼可推測有高度可能會危害原PO安全的客觀事實的話,很難舉證有危險再來不主張424的話就是主張227-2情事變更,但在原PO這情況也是很難以舉證轉租會導致租約變得顯失公平。y所以說不太懂您所謂的"更改租屋條件,當下簽約已不存在"是根據什麼法的角度得到的結論?
作者:
iSkycc (blue)
2017-07-22 08:42:00天才,陪錢即可
作者:
kdroro (autogod)
2017-07-22 09:41:00你完全用感覺來當法律耶 這樣不ok喔
作者:
ccnoire (熱愛生活 >///<)
2017-07-22 10:44:00看合約怎麼簽 除非有註明與房東同居 否則不算改變喔
作者:
ab784533 (laura0129)
2017-07-22 10:57:00其實可以喔,這個在法律上是一個情況重大改變的事由,只是如何重大略有模糊而已。女版才是一堆半桶水的法律人才自以為是吧0.0
這算重大改變情事吧?我覺得可以先跟房東談看看,或是問看看那群男生是否還有朋友想租一起,有的話更好談。
作者:
Freeven (夏舞楓)
2017-07-22 22:35:00重大個屁啊,是有多重大?合約上的事項有更改嗎? 都沒有嘛"感覺" 很重大怎麼可以套用到法律上?除非你合約註明本棟限住女房客,不然這完全不構成重大變更對法律一知半解就不要出來丟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