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nkjizz5566 (黑澤)》之銘言:
: 如提
: 在捷運上大開殺戒
: 沒多久就被槍斃惹
: 如果像那個誰
: 改成在大馬路上開車
: 隨便撞死4個人
: 然後再說自己是不小心的+哭哭
: 是不是會變成判10個月*2阿?
: 鄭捷是不是太嫩惹?
: 求開示
: 洩洩大家
是啊,如果真的有人靠這招謀殺
然後又沒辦法找到證據證明他的故意
(像是事前的犯罪計畫,或者有預謀傾向的開車路線)
司法機關也是得認了,照過失判下去。
啊說真的啦,你覺得再不合理都得了解
制度沒有十全十美,只有就它們各自的缺陷去權衡而已
如果今天國家能在沒證據的時候,就說你有殺人故意,會發生什麼事呢?
那妳就慢慢祈禱你遇到的警察都是好人吧
不然你在路上隨便撞死個人,進警局一定都是殺人罪
畢竟警察本來就不少輕案重辦拼績效了
與其錯殺一個無辜的人,法律寧願錯放一個有罪的人
因為我們認為,錯殺傷害司法的公信力更大,且會造成國家機關濫權的風氣。
此時錯放人犯的風險,就成了現行制度下社會得容忍的社會成本
但其實選擇另一種制度,造成的社會成本可能更大
這也就是無罪推定跟罪疑為輕原則的基礎。
另外提到兩件事
1.過失致死罪的上限是2年,法官判10個月大約是最高刑期的4成,目前看來的確是法院公
定價。
但今年修改了刑法,把過失致死罪提高到5年,之後還有看漲空間,
但說真的,刑期多寡應該主要要看立委諸公們怎麼想。
2.賠償金才是問題,一條人命少說幾百萬,肇事者賠不起,債權憑證只是張壁紙。運氣好
的人對方有房有車,被沒錢的黑道小弟砍死才是最虧的。
最後,制度從來沒有完美的,
但在找不到一個更好的制度取代時,
現行的就是最好的,
我覺得臺灣司法制度爛到有剩沒錯,
但批評前是否有確切了解過,
批評是否切中要點,
就區別了言之有物或大言不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