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莫約九月底找到一份工作,
這份工作沒有勞健保 也沒有加班費,
做了一個月左右受不了
11月初做了兩天以後跟店長談離職
結果店長7pupu堅持我要這個月上完才能滾
不然別跟他談薪水
我還記得她是這麼說的:你爸媽是這樣教妳的嗎?
聽完那句話我整個火山爆發
總之我之後沒再去上班了,也順利討回10月份薪水
(過程真的是...^_^資方嘴臉很難看)
但是麻煩的事情是
我的11月薪水怎麼辦?做兩天也是錢耶!
我同事說 11月的薪水我要等到12月才能領...
問題是 勞基法規定的除斥期間是30日
就是30日內我沒行使我的權利的話
即使12月他不給我薪水,我也拿他沒辦法!(吧
好尷尬的時間點啊,30日真的太短了
現在跟朋友討論 不知道要不要先寄存證信函
直接申請勞工局調解
還是等12月....
其實也就一兩千塊,沒有到很痛癢
但是覺得要是被吞掉,也是一個奇摩子問題
心裡又有點糾結 同事信誓旦旦說12月會給我薪水?
如果又寄了存證信函,人家會不會覺得我很欸小
有沒有人有相關經驗可以建議我一下
反正等事情告一段落
我絕對要去檢舉(沒檢舉過豪興奮啊
而且我這份打工還是政府合法營業的結果內部都是違法的事項
幫勞工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