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討論第32條修正案,為了版面易讀,我把法條跟法源放在最下面
以下為了簡單計算,我們都算一個月只有28天(4女生那個來嗎)
一個月四周
正常工時一周是40小時(詳見30條)
一個月加班的時數平均下來
(原法)一個月46小時就是一周11.5
(修惡)一個月54小時就是一周13.5
再換成一周五天的話
(原法)一周11.5就是一周2.3小時
(修惡)一周13.5就是一周2.7小時
A. 歡樂上班族的生活是這樣
https://imgur.com/xwJpEMu.jpg
一天上班八小時,九點上班,
中午休息一個小時,六點下班,
一周工時40小時。
B. 悶悶不樂上班族的生活是這樣
https://imgur.com/bA9UbHJ.jpg
一天上班八小時,九點上班,
中午休息一個小時,六點下班
再加班兩個小時,變成八點下班,
一個禮拜加班十個小時
四個禮拜加班40小時
C. ATM上班族的生活是這樣
https://imgur.com/YXv2CyF.jpg
一天上班八小時,九點上班,
中午休息一個小時,六點下班
再加班四個小時,變成十點下班,
這已經是一日上限囉:D
一個禮拜加班二十小時,
四個禮拜加班八十小時。
注意!!!!已經違法了!!!!!!
不要看我算得很順就覺得很療癒好嘛 XD
一天上班12小時是可以的,
但是一個禮拜連五天的話
...也是可以,
但是不可以四個禮拜都這樣幹
白色的就是你自己的時間囉,
看是要打LOL追劇還是陪小孩顧老人
那我們回頭看一下還沒有違法的
B. 悶悶不樂上班族
https://imgur.com/bA9UbHJ.jpg
其實這時候應該已經累得跟狗一樣了吧 XD
但是沒關係,其實你還有六小時的加班扣打喔(原法
你可以選擇一個月的周六來上班,
把六小時上好上滿
https://imgur.com/rl8tshP.jpg
But ..
你知道休息日加班,
前兩個小時是1.33
後面是1.66吧?
老闆可以請你分成兩個禮拜六來上班 XD
但是好像不太划算內,現在做1算4
老闆又不是北七 XDDDD
應該會拆成兩天讓你來上
https://imgur.com/SYU0YHQ.jpg
但是還是要白送你2個1.66
乾,感覺還是不划算阿
要我是老闆一定很賭爛這塊(慣老闆拉
這部分又牽涉到核實計算修惡的部分,
想先預習的朋友可以看24條
之後這部分會再找時間跟大家分享
(不要富堅 XDD
修惡之後,變成一個月54小時,
但是3個月不超過138,平均一個月46小時
其實我很討厭平均兩個字
你知道我爸跟我媽平均一人只有一顆睪丸嗎
好,那現在讓我們來趕急單吧!!
就這個月,業績猛衝,老闆要大家配合加班
如果你已經是B. 悶悶不樂上班族
你還有多少扣打可以再加班?
還有 54 - 40 = 14 可以加班
比原法瞬間多了八小時出來呢 !!!
如果平均分配到四周的周六的話,一天再上3.5小時
https://imgur.com/Mb0JJtx.jpg
瞬間禮拜六就要多上半天班了呢
再搭配核實計算簡直漂亮到不行 !!
表姊說的,越修越漂亮 !!
至於A. 歡樂上班族
你知道你過得這麼爽,週六老闆可以都叫你來上班十個小時嗎 XD
https://imgur.com/ess8MlR.jpg
今天就到這
現實的狀況絕對比我列出來的還要慘烈
你的生活,今天也只剩工作了嗎?
反對修惡勞基法,守住人該有的底線
勞基法修正說明條文
https://www.mol.gov.tw/media/5758332/1061031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pdf
勞基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原有條文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
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
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 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
修惡條文
【甲案】
在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維持不變之前提下,新增但書,定明雇主經
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一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適度
放寬為五十四小時。另考量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該等雇主依但書規
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併責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乙案】
在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維持不變之前提下,新增但書,定明雇主經
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週期,一個月之延長
工作時間上限適度放寬為五十四小時,惟該三個月週期內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另
考量雇主僱用三
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該等雇主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併責應報當
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