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
他把學妹拐上床 誤認「厭世臉」是OK挨告性侵
新聞內容:
出版時間:2017/12/30 18:00
說不要就是不要,沒說不要也是不要!台南一名邱姓高職畢業生去年9月得知學妹要早起
趕搭公車,自告奮勇騎車載她,卻在上學途中繞路回自己家,要學妹坐在床上、脫去外套
,未經學妹同意就接連發生了兩次性行為,學妹全程沒說半句話、臉上也毫無表情,事後
卻對他提告性侵,「我雖然沒有任何反應,但心裡其實是不同意的!」法官最後認定,邱
男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21條「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構成要件,日前依強制性交罪判處1
年10個月有期徒刑。
「是你主動的!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根據判決書指出,台南一名女學生去年9月清晨
坐上了一名邱姓學長的摩托車,原本以為對方會載她去上學,沒想到學長卻以忘了帶包包
為由先繞回家,最後兩人在房間內發生了兩次性關係,「學長這個人其實怪怪的,我並沒
有喜歡他......。」女學生在庭訊中指出,當時屋內只有她與學長,她擔心激烈反抗會遭
到不測,所以只能任由學長擺佈,「反正我不是自願的!」
「妳這樣跟我說不是自願的誰信啊!」邱姓男子得知挨告自覺無辜,強調當天曾兩度詢問
學妹「可不可以」,學妹雖沒同意,但也沒說不要,「她只有說不要射在裡面就好!」但
法官認為,被害人案發後曾多次傳訊質問邱男,邱男在對話中不否認當天學妹沒有抵抗、
也從未提及曾徵得學妹同意一事,足足都可證明被害人所言屬實,當天確實無意願與他發
生性關係。
另外,邱姓男子的房間在透天厝3樓,法官質疑,若他只是想拿包包,當天大可自己一人
上樓就好,沒有必要要求被害人跟著上去,顯見邱男早有預謀,計畫將被害人困在一陌生
、無法求救的環境,利用其恐懼心理再加以性侵,符合刑法第221條「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構成要件,念在雙方父母已達成和解,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也希望能從輕量刑,最後
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邱男1年10個月有期徒刑。本案仍可上訴。(即時新聞中心/綜合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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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qvWYEC
心得:
從事後的傳訊文書證據
以及雙方的陳述綜合可知
男子未經學妹同意
違反其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