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tter3 (P毛)》之銘言:
: 好像還是有不少人對收養的相關規定不太清楚
: 在這邊強調一下
: 台灣是允許單身收養的
: 也就是說,一位單身申請人是可以合法到收出養機構申請收養服務的,無論他是同性戀異性戀還是雙性戀
: 所以有人以為「同婚合法後下一步就是收養了」
: 這是錯誤的觀念
: 因為同志早就可以合法進行收養了
法規沒有規範 等於 "合法" 嗎? 或是只能說 "不違法" ?
我覺得這是有爭議的.
或許比較貼切的說法應該只能說是 "未規範".
比如說垃圾不落地入法之前, 亂丟垃圾也不違法, 但那表示亂丟垃圾就OK嗎?
從法律的角度切入, 應該也只能說是 未規範 而已.
當然未規範的原因有很多, 台灣法令本來就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好比一些食安問題上面, 爆出來之後才發現 "無法可罰".
相對的, "未規範" 也不等於 同性戀單親收養 就不合法.
也不是因此就說同性領養就不正確.
只能說目前的規定 就沒有考慮性向的問題.
已婚 或者 單親領養都可以.
: 且就我所知已經有很優秀的同志收養人以單身身份完成了收養程序
: (比同期的異性戀夫妻收養人都還要來得優秀)
這句話是雙面刃.
因為其他期間也存有很優秀的異性婚者收養,
比同期單親領養者都還來得優秀.
: 但這也是問題所在
: 因為台灣同婚尚未合法
確實, 法律規範的不完整. 就有可能導致這樣的狀況.
這會反應在實行的細則上面.
所謂的有"很優秀的同志收養人"以單身身分完成收養程序這句話來說.
基於 無關性向的原則, 其實我也覺得特地強調同志收養人身分也很奇怪.
兒福系統的統計數據中 也沒有性向的統計.
原則上應該只能說 : 有一個很優秀的人以單親的身分做收養.
再來,衛福部社會及家庭屬 105年國內收養的統計數據.
國內收養家庭數為125.
收養人 男性有123人. 女性有125人.
104年 收養家庭數為131 , 收養人男性139人 女性143人
單親收養比例低於10%.
而單親收養中, 性向分布沒有數據.
這裡不分析低於10%的原因.
只是想問, 拿少數例子來當成常態解釋, 參考價值到哪裡?
我相信拿一篇外國年輕人對於小時在同性戀家庭中長大的抱怨文
來以偏概全的說同志家庭下的小孩都是悲劇, 也是會被打槍的吧?
: 當同志申請收養時無論他有沒有伴侶,都只能夠以單身收養人身份提出申請
: 所以收養人的伴侶無法以合法管道共同收養他們的孩子
這是因為目前規定被收養者 只能被 一人 , 或一對配偶 收養.
不能同時被兩個單身者收養.
: 即便這個孩子可能從小就由這一對同志伴侶撫養長大,即便這位伴侶對孩子而言就是爸爸/媽媽
: 但在法律上,收養人的伴侶和孩子是沒有任何關係的「最熟悉的陌生人」
: 若有一天收養人不幸過世,孩子的監護權可能會被移交給收養人的其他親人
實務上, 當養父/母 死亡時. 養子/女 可終止收養.
終止收養後, 也可以在雙方同意下, 由另一人收養.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不同.
如果這個被收養者在終止收養後, 更願意由原收養者的其他親人照顧.
那還真的是 "最熟悉的陌生人"
: 導致孩子有可能必須離開他的另一個爸爸/媽媽以及從小成長的家
: 就結果而言,無論你接不接受同志收養
: 同志收養家庭老早就存在了,而且以後只會越來越多
: 也有部分人可能以為收養就像去領養一隻狗一樣抱回來就有了
: 但其實收養遠比各位想像的還要複雜
: 從提出申請到完成收養流程耗時約兩年
: 包含各種評估、會談、上課等等
: 收養社工當然也會對收養人進行非常嚴格的把關 (不論性向)
因為是很嚴肅的事情,
所以對於本來"未規範"的部分, 自然在討論修法之際會被拿出來討論.
: 不適任的申請人在過程中就會被社工淘汰掉了
所以確實有很多人被淘汰掉阿...
這又能說明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