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ran09 (玖)》之銘言:
: 原文寫的很清楚了,苦主C的三個朋友留東西給他
: 並且表明「不需要可以直接把東西丟掉」
: C拿走貼著自己名字的箱子,並且處置裡面的物品有什麼不對?
: 你舉的「網購商品有誤」的例子與本件事的性質完全不同
: 一般人買的東西有誤當然會向店家反應,畢竟民法有明確規定
: 「賣家有給付商品的義務,買家也有立即確認物品的義務」
: 苦主C有什麼義務必須要「確認」或是「求證」???
: 為什麼A不先檢討自己東西亂放???
C的三個朋友留東西給他. 但是留的東西不包含A的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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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今天C有幾個朋友, 就算五個, 十個, 沒有人有權力將A的箱子留給C.
今天不明原因, 或搬動時掉落黏貼而致使A的箱子上有C的名字.
會因為"C的朋友"有留東西給他, 或某位學長姊說的一句話.
就讓這個箱子變成C的嗎?
當然不會. 這個箱子始終都是A的. 或是說A始終可以主張他的權力.
而C的朋友於推文中主張的801 及948條
801 :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 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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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 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前提是這個占有行為是受占有規定之保護者,
C的占有 是受占有規定之保護者嗎?)
948 : 以動產所有權, 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佔有者, 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
其佔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者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佔有之受讓,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 使受前項規定保護.
引用這兩條的主張的其實是 :
C 因為B這位無讓與權力者 讓與了A的箱子, 而取得A的箱子.
所以C的占有受法律保護. (但A也不會因此喪失權力)
如果這說得通, 那麼B就成為了侵占A箱子的人.
因為B把A的箱子給了C.
(A就不會喪失所有權阿, 總要有人負責)
但是B也會主張,他沒有現實交付箱子,
只是轉達有C名字的箱子就是留給C的東西. 乾他屁事? (B比C倒楣阿)
至於C的三位朋友, 也沒有人交付A的箱子給C, 他們也沒有權力.
B是不是無讓與權力之讓與者是很大的關鍵.
個人覺得他如果只是傳話,也沒有轉交的動作, 那C本來就有確認的責任.
C沒有確認實屬過失, 過失的話還算善意受讓嗎?
C若真要這樣搞, 等於找上了B的麻煩.
1. 這樣划得來嗎?
2. B真的有交付保管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