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標題小討論
印象中那則新聞有提到,
該位孕媽媽跟老闆表示「因為自己懷孕所以想換輕鬆一點的工作」
那我覺得老闆用「不適任」的理由資遣她也沒有錯啊,
是她自己先說需要輕鬆一點,那不就是不適任原本的職位嗎?
我也曾經遇過懷孕的同仁,
她一直在工作崗位上做到預產期快到了才開始請假;
也有遇過懷孕期間真的很不舒服的同仁,
她就是直接請假,可是該做的進度在狀況好的時候補起來;
沒有人理所當然的覺得,
自己可以隨時隨地換到同一個單位裡面「比較輕鬆的工作」,
我覺得新聞的那個老闆如果沒有經過協調,
就裁掉員工,才構成「不適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