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慧夫醫師事件

作者: Abcd123456 (小豬)   2018-03-23 22:05:35
原文恕刪。
這個案子的疑點太多了,不過也可能是我看到的資料不夠足。
以下整理=>
1.8/7 4:00車禍,6:00判定腔室症候群立即筋膜切開手術(當日黃醫師查房)急診醫生當時看到小腿狀況後覺得要做血管攝影,後來黃醫師手術後評估血循尚可而沒有做,這點醫審會有接受這個說法(一審)
2.8/8轉普通病房(黃醫師查房
3.8/9和8/10由另外兩名醫生查房,10號護理記錄記載血循良好
4.8/11 10:30護理記錄記載傷口臭 黃色分泌物 血液長菌換了抗生素
5.8/12 亞東醫院血液檢驗卻沒有菌了,12:30am 病患自動出院轉長庚,2:19am長庚護理紀錄:皮膚溫暖粉色(意思是血循可),3:28am發現右膝關節脫臼
10:32am血管攝影發現右膝後膕動脈栓塞,診斷【右膝外傷性未復位、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7:00pm截肢
一審和二審判別差異的關鍵在於「脫臼何時何地發生」,一審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脫臼是在亞東醫院發生,而二審認為如果脫臼不是在亞東醫院就發生,到長庚醫院的時候不會那麼嚴重。
而二審還認為黃醫生只有在手術當天及術後第一天有實際探視病人(有實習醫生證人),病歷上未註明血循變化,所以才判業務過失。
資料是從一二審判決書整理下來的,如果有錯誤請指教,我沒有特別站在哪邊希望大家可以更多關注這件事。
作者: kiwihou (Kiwi.Y)   2018-03-23 22:19:00
推用心整理
作者: InHanchiao2 (InHanchiao2)   2018-03-23 22:39:00
先推整理,我有看完但我還是不表示意見。我覺得這類醫療糾紛要引起大眾討論真的有點難,因為牽扯到太多醫療專業,一般人也只能講講「醫生很辛苦耶」、「醫生真的很衰」這種話,所以說要社會力量去關注醫療業這些問題,我覺得還能再做一些努力看看…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3-23 22:46:00
病人在因為脫臼壓迫導致截肢,二審認為若是病患在轉院時自己弄到脫臼,時間上不可能造成壞死,因此推斷脫臼在離開亞東醫院前就存在了,這樣認知對嗎?
作者: Abcd123456 (小豬)   2018-03-23 22:47:00
我覺得我也沒辦法表示什麼意見,因為模糊的地方太多了,我相信很多就算是本科的也沒有看完判決書,然後還順便抱怨自己很辛苦。k 大,對 就是這樣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8-03-23 22:51:00
推以上推文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3-23 22:52:00
我覺得有證據偏在的情況存在,由具專業知識的一方負較大舉證責任,滿合理的民事部分啦
作者: erilu   2018-03-23 22:58:00
所以是在第一次到院時沒有發現傷患有脫臼情況 才會截肢?我認為醫生不是神 養成教育中也有自行吸收判斷的分歧所以我認為責怪醫生並不正確 但我也不認為醫療行為可以完全除罪化 應該要有其他的審核機制去處理這個部分因為 我相信一定有可能醫生真的失誤了 一般人工作都會失誤醫生不可能完全不失誤 只是我們怎麼去衡量這個失誤
作者: qize1428 (倫)   2018-03-23 23:44:00
我昨天已有看判決書,建議那些大罵法官的人可以去看一下,判決書算短的5分鐘就能看完,我只能說醫生不是神,法官也不是神,至少我看判決書二審法官不是沒有依據亂判的附帶一提,另外兩位實習醫生跟病患達成和解,病患撤告所以只有黃醫師被起訴
作者: whaleli (whaleli)   2018-03-24 00:00:00
實習醫生也被告……
作者: qize1428 (倫)   2018-03-24 00:08:00
我是覺得蠻不厚道的,以刑逼民,但家屬機不機掰是一回事有沒有罪是一回事,亂幹法官的人跟家屬也差不多水準
作者: peachings (出發點)   2018-03-24 00:12:00
醫師也是有第一名和最後一名的 醫術一定有差別 只是外人看到醫師的頭銜就跪下來了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8-03-24 00:57:00
推整理 二審對脫臼時點的判斷依據是醫審會的鑑定報告而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基本上是醫生寫的 對同一件事情 醫生跟醫生都意見分歧了 只怪法官是不是怪怪的
作者: ciel89 (人蔘)   2018-03-24 04:51:00
覺得好久沒看到醫糾案件的理性討論了 有點感動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8-03-24 06:19:00
除非是遇到訟棍,不然一般民眾怕跑法院怕得要死,很少真的把人告上法院的,就算上法院,通常形勢也對醫師比較有利。我看過有個病人開刀被開死的判決,被告是個權威醫師,事前強調將由他親自主刀,人被開死以後家屬發現實際下去開刀的根本不是他,他頂多開刀的菜鳥醫師有問題的時候打電話問他在電話裡指導一下而已。法院徵詢醫界專業人士,表示這是符合醫療常規的常態,法院也因此判該醫師無罪。是說強調自己親自主刀結果只在電話遙控,我個人是不能接受啦!可是既然是常態那好像也沒辦法,如果因此判有罪可能一堆醫師要背前科了。*更正:不是符合醫療常規,是本來就沒規定做指示醫師一定要在場...
作者: lovecatbaby (小蘭)   2018-03-24 07:03:00
推整理
作者: D98421101 (D98421101)   2018-03-24 10:10:00
作者: iris92929 (奶粉)   2018-03-24 11:12:00
先不論這個案例,醫療疏失為什麼適用刑法,就算真的有疏失,民法賠償也是可以幫助病人啊,醫師因為被判有罪就要進監獄跟一堆龍蛇雜處的人關在一起,還因此有前科,跟一堆故意作奸犯科的人同處而論未免太不公平
作者: quixotic (Lumen incaelo)   2018-03-24 14:59:00
被判刑就一定是作姦犯科的人? 這種說法很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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