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名嘴可能前幾天在隔壁板
嚇到了一位女大生
所以才沾沾自喜的PO出這種文吧= =
(聽說當事人還被他嚇到一整晚沒睡好)
實在是吼
大概都以為鄉民都法學知識薄弱很好操弄吧
※ 引述《GrandpaM (火星阿公)》之銘言:
: 今日看到王大明嘴臉書
: 連結如下: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1409972001
: 想說到底是誰對他做了傷天害裡的事情導致他要這麼震怒, 會留下前科
: 應該是很嚴重不得了的事情吧
: 結果...都是在告人罵他
: 瞬間覺得這個人難怪會被罵, 一個名嘴居然自身的知識這麼薄弱,
: 那他到底是憑哪一點在電視上大言不慚評論時事阿
: 所謂的前科, 分為兩種,
: 一種叫做前案記錄
: 另一種叫做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俗稱良民證
: 王大名嘴所講的很明顯是第二點, 良民證
: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 條文如下: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
: 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以上都是不列入良民證的範圍, 白話就是這些人都是"無前科"
: 毀謗 公然污辱等告訴乃論99.9%都是判第三類, 不想何解的話就繳個幾千
: 給國庫而已, 這根本不痛不癢, 何來留下前科之說?
: 如果這樣就能讓人留下前科, 那要弄人也太簡單了吧, 前科除非重大刑案
: 要不然要讓別人留下難以抹滅的前科是很難的, 王大名嘴的知識不知道是哪來
: 的, 難怪會被人家罵
: 再來題外話, 另一種叫做前案紀錄, 只要有任何跟公家機關打交道都會留紀錄,
: 法院 地檢署 交通罰單 欠稅 反正只要違反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法都會留下紀錄,
: 但不管考公職 軍職 預官 銀行 更別說一般公司行號, 根本沒有合法管道查到
: 你的前案紀錄, 唯一看得到的只有法院, 再你下一次進法院時法官會拿出來參考,
: 決定加重與否, 但也不是毫無年限, 超過年限的前案紀錄法官根本無法引用,
: 想借此多關你一小時都不行
: 王大名嘴, 好好更新一下自己的知識再出來說大話吧, 不然只是讓人笑而已
: 以上で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