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女劈腿再告性侵 一句「情人節好冷」男友逆轉回擊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市何姓男子與在按摩店上班的小玉(化名)為男女朋友,2016年11月他前往店裡消費
,閒談過程中才發現原來女友早就有男朋友了,兩人因此發生爭執,最後還遭反咬性侵,
一審判刑4年有期徒刑,他不服上訴,並在二審大逆轉為無罪。
小玉指控,何男當天凌晨0時許進入按摩店,她剛好在服務其他客人,陳姓店經理就讓人
在現場等候,好不容易客人回去了,她帶著酒意進入按摩包廂內休息,對方則在一旁看電
視,大約待了4、5個小時之後就遭脫掉裙子、內褲性侵,「我驚醒後有趕緊將他踢開,還
把內褲和裙子穿回去,並辱罵警告他,但因為太醉了,接著又回到按摩床上休息。」
何男則反駁,當天他確實有到小玉上班的按摩店消費,也有包下對方下班前的剩餘時數,
只是在包廂裡聊天時聊到感情問題,他才知道女友早就有其他男友了,「我想要退出,她
就說就算跟男友分手了也不會跟我在一起,下一秒就拿包廂裡的東西砸我,為了制止才會
將人壓在按摩床上。到了晚上她就帶著友人來我上班的地方報復,是我提出傷害告訴後她
才提告性侵。」
雖然何男一審時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但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小玉與何男曾用LINE
等通訊軟體聊天,對話內容包含「情人節怎麼那麼冷」、「我愛上你了」等,可見當時關
係親密已經超越單純的朋友;加上兩人在事發前4、5天曾發生性關係,男方也承認過程中
沒有戴保險套,因為女方有裝設避孕器,就算在她的下體驗出DNA也有可能是上一次嘿咻
時所殘留。
此外,小玉在報案當時並未馬上提告,而是在當天晚上打完人之後才改口提告性侵,事後
也無法拿出其他積極證據;法官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訴訟原則,認為整起
事件不能證明是何男所為,當然也無法定罪,因此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514/1168962.htm
心得: 與對方關係親密也不代表女性同意性行為。
正常來說,女性覺得是性侵就是性侵。況且還有體液可以證明。
期待司法還台灣女性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