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被汙名化成這樣,媒體真的要負蠻大的責任
至於行為人(俗稱加害者)的辯護律師,雖說有訴訟策略
但也要看他的於法院針對委託人辯護的答辯方式
法律上有一個情形叫「原因自由行為」
最常見的案例就是處理「酒後犯罪」,所謂「罪責」的問題
「罪責」即為大家比較知道的小孩縱使有不法行為也不用受罰這個部份
回到精神疾患,
於罪責能力確實是可以減免
但是否所有行為人皆能靠這個全然脫罪
這興許可以回到剛才說的「原因自由行為」討論
喝酒是「喝酒作為」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
精神疾患的病友們其實相當多的情形也是可以靠「吃藥」控制或緩解病情
如同原原po所言,吃藥能避免很多憾事發生
但此時行為人或其親屬如果知道有相關身心方面的問題,
靠醫療方式得以控制舒緩卻不願執行
這個就是「不作為」造成的「原因自由行為」
(不接受醫療以致於自陷無行為能力)
我不太清楚有沒有法律高手知道台灣有無相關法律專文
既然「作為」的喝酒自陷無責任能力應負原有的責任
「不作為」而自陷無責任能力應該也是比照處理
再接續最前面所提到的,
倘若辯護律師用「當事人已吃藥控制卻仍不可避免地作出犯罪行為」
我覺得這個辯護方式正確,精神疾患受汙名化的責任在記者未能完整陳述
畢竟行為人確實盡自己能力控管一切卻無可避免發生憾事,這個真的是命了
但如果辯護律師省略行為人是否盡力控制其身心狀態,
直接用「無行為能力」減免罪責
好,這的確不失為一個保護該行為人權益的最佳訴訟策略,
可是同時該律師就要負擔起精神疾患被汙名化的責任
因為明明可以避免的遺憾,
其他精神疾患的病友也確實在醫療幫助下不會具有攻擊他人的危險性
卻因為要救一個對自己和他人生命、身體都不負責任者,而使其他病友無辜受牽連
這樣是真正的公平正義嗎?
又,這時興許有些法律人要把責任推卸給社會大眾,
但身為擁有較高知識水準者,罔顧自身言論可能產生負面效應
反過頭要求對法律、醫學沒有較多了解的人不得妄加評論
這不是卸責,什麼才是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