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同事叫床聲太High 男推開挨嗆成性侵犯

作者: Epimenides (No.13)   2018-06-19 14:03:35
: 推 thebirds: 為什麼這種新聞總是女生化名、卻揭露男生姓氏啊? 06/19 11:34
因為要保護被害人
以前那個年代,性侵的報案率很低,
就算不幸發生了,很多人選擇隱忍,
也不願意事情搞大
尤其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被強暴 (以前是用這字眼)
因為即使你是被害人,可能還是會對婚姻造成影響,
被指指點點,說閒話...這些東西
還有人會告訴你「一生全毁了」
為了避免一生全毁,為了要好好活下去,
很多人選擇不講,不報案
眼淚往肚子裡吞
以上情況,造成的結果是,
被害人可能一輩子活在這個陰影下
犯罪者沒有被法律制裁,再犯率高
到最後,產生更多的受害人
小小離題一下
希望大家以後不要跟被害人說「你一生全毁了」
加害者的確對被害人造成很大的傷害,無庸置疑
但,當受害人接受到的訊息是「我一生全毁了」
尤其有的受害人年紀還小
有時候在受不了的情況下,可能就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或者告訴自己「反正我一生全毁了」
放棄對人生的希望
我們應該把焦點放在怎麼幫助這些受害人
而不是斷言這個人的一生全毁
總之,大家想了很多辦法,鼓勵被害人站出來
因為有時候證據不是那麼容易取得,有時候加害人又是熟人
重新面對這件事可能又是另一個傷害
種種不利的情況,太多
到最後,這樣的案件一律將被害人化名,
以保護他們
請注意,我上面用的詞是「受害人」,不是「原告」
原告方是提出告訴的人,但不代表他們就受害,
是不是受害,要等法院裁判
有時候原告指的是檢察官(非告訴乃論),不是受害人
第二,我在用「受害人」這個詞的時候並沒有暗示性別
受害者並不全然是女性,也有可能是男性
加害人也一樣,有男性也有女性
不過這部份先按下不表
總之,化名有它的歷史原因和脈胳
在減少受害人的(各式各樣的)面對司法的負擔時
不幸的這也變成「非受害者」的一種惡意的工具,
明明不是受害人,但想報復某個人,於是主張自己被性侵
為了「保護受害人」的種種做法,現在變成「加害人的保護傘」
成本很低,不用擔負任何風險
告就是了
在原文這個案例,可能是求歡被拒,
其他一些性侵誣告的案例,可能是事後反悔
就算最後告不成,
也沒有任何後果要承擔
權利在被濫用時,一定會被限縮
到最後,化名這做法可能會被抛棄
對真正的受害者更不利
你可能會說,在判決無罪後再把化名消去就好
但,真正的受害者也要考量,證據是否足夠將被告定罪
證據萬一不夠,你的名字就要被公布
不就造成更大的傷害
這樣,你會不會多想想,還要告嗎...
還有,在警察/法律系統採證的時候
可能就會開始考慮,這是不是假性侵呢
提出來的證據可能會面臨更嚴苛的檢視
對真正的受害者造成更大的壓力
到最後,如果某些受害人(真正的受害人)
真的因為這些東西放棄報警
只要一個受害者放棄,
那這個社會是不是又多了一個在法網之外,四處遊盪的性侵犯
即使案件成案,所謂的被告被關起來了
其他人難道不會想,這其中會不會有隱情
被告是不是真的是加害人呢,可能也未必
而你這個受害人是不是真的受害人呢
還是說,是假性侵呢
這種疑問,揮之不去
最後,這些假性侵案中,真的沒有被誣陷成功的案例嗎
這麼多的案件中,有沒有一兩個,甚至更多
是真的被關起來的,被陷害到的
明明是兩性相悅,明明什麼都沒有做錯
但被關起來了
這些人如果放出來後仇視這個社會,
我們能怪他嗎
如果他決定報復社會,我們又怎麼辦呢
所以這些假性侵泛濫
不是用一句「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就帶過
它造成的負面影響,女性同樣要負擔的
現在的情況,就是加害人(誣告)
可以輕鬆全身而退
告完,拍拍屁股就走
就算沒告成,也沒有任何後果要承擔
本來是為被害人考慮的系統,結果被不肖的人利用
而這些影響,不論是對男性或女性
都是難以彌補的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8-06-19 14:08:00
被誣告的人,人生難道不也是全毀了嗎?
作者: theromstakve (theromstakve0)   2018-06-19 14:11:00
男生沒差啦,反正爛命一條,比不上女孩兒嬌貴QQ我是說我爛命,不是地圖泡QQ
作者: REVERSI (Authentic Counterfeiter)   2018-06-19 14:24:00
沒辦法。反正社會認為女人要顧名聲,為了新聞點閱率只好犧牲男的啦!不過最近有一篇男女都化名的新聞出來是一大進步,不可否認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8-06-19 14:44:00
問記者ㄅ 明明可以化名也不化名 看到起訴、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上面有什麼就寫什麼
作者: kayhung8211 (Kay)   2018-06-19 14:47:00
尤其是垃圾親戚所為 之前看過數據90%都是親戚
作者: asoft40 (bay)   2018-06-19 16:36:00
可以解釋一下簽名檔嗎? 好像頗有趣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8-06-19 18:29:00
你說的非常正確
作者: Leo0422 (里歐)   2018-06-19 22:38:00
為甚麼不能兩方都化名呢?在受害加害方都不清楚情況下兩方都化名應該是最安全的方法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