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瑞典新法上路 未明確同意即屬性侵

作者: AppleMan (蘋果仁)   2018-07-05 13:51:23
大家好
我是包莖蘋果學生
※ 引述《E0806SS (ee)》之銘言: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北歐國家瑞典去年因席捲全球的「#Me Too」運動掀起巨大波瀾,這個以注重男女平權的國家因此更新了性侵定義,只有性伴侶明確表示同意,性行為才是合法,否則即構成性侵。
: 綜合外媒報導,從7月1日開始,瑞典評判是否構成性侵的根據,將不再是性侵受害者是否曾明確說「不」或作出激烈反抗,只有明顯基於自願基礎上的性行為,才被視為合法。瑞典首相勒夫文(Stefan Löfven)說:「性必須是一種自願的行為。」
: 但這條法規也引起廣泛爭議,尤其是法庭該如何應用新法,又如何界定口頭或非言詞性的「同意」?有評論員嘲諷,看來今後只有簽署書面協定後,才可以性愛,但這樣一來,臥室裡會不會興致全無呢?
: 根據瑞典官方最新數據,2017年共通報7000多件性侵案,比2016年增加了10%。該國法律規定,性侵犯最重可處長達6年監禁,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最重刑罰為10年監禁。
: 此外,雖然新法規在國際間引來不解和嘲笑,但據德國民調機構「YouGov」調查結果,近半數受訪者主張德國也應引進類似的法律。
我還蠻好奇der
依我高中學過的無罪推定原則還有不自證己罪原則
像這種把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的立法模式
是不是有違反上開二原則之虞
假使上面的答案是肯定的話
瑞典是歐洲人權公約的會員國
歐洲人權公約亦有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
且歐洲人權法院裁判亦有肯認不自證原則的意見
那摸
被告若認為這條規定有違反公約之虞而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救濟
瑞典會不會面臨國家敗訴的窘境R
跪求女板的法律人解答
因為只有靠股溝還有高中學過的知識
可能會有些誤解
QQ
作者: kuarcis   2018-07-05 14:40:00
實務上運作的話 是要被害人舉證被害人沒有同意過原告能提出沒有積極同意的證據 被告就有可能會被定罪
作者: gameking (GK草祭)   2018-07-05 15:48:00
所以要先簽合約或者錄影確認有同意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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