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此,不要聽大家胡說八道,什麼以原就被,那只是原則,但還是有辦法把被告找來
原告戶籍地開庭
網路吉鄉民都是吉妨害名譽,犯罪行為是在網路上發生,依照現行實務見解
犯罪行為地跟結果發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地檢署管轄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大致上也是差不多方式認定
而且針對網路妨害名譽,我國實務認為只要上網看得到妨害名譽文字的地方都可以算犯罪
結果地
總歸來講,假設被告在高雄發文,原告主張在臺北發現被告的文章,犯罪結果地臺北的法
院就有管轄權,地檢署也因此可以管轄本案件
另外依照實務規定,一個有管轄權的地檢署只要受理案件,之後原則上不能僅因被告戶籍
在別的縣市就把案件丟出去
很多妨害名譽案件被丟去被告戶籍地,都是因為沒有找律師直接跟地檢署遞狀,而是跑去
警察局報案,警察局查到被告資料發現人在外縣市,直接就丟給外縣市警局承辦或辦完直
接移去被告戶籍所在地的地檢署
那樣當然就很難要被告來原告所在地開庭啊,吉人之前問一下律師,要讓被告舟車勞頓來
你地頭開庭根本不難
(當然以我詢問我認識的檢察官書記官的結果而言,也有檢察官會勇敢的把案件丟去被告
戶籍地,所以沒有一定的,但以我來說我幫客戶提告目前還沒碰過被丟回被告戶籍地的就
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