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裙被拍腿 非隱私處恐告不成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709/38065040/
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被控在西門捷運站偷拍穿短裙女子的美腿,引起軒然大波。雖然受害
的陳姓女子昨前往派出所提告妨害秘密,不過,律師陳昭全指出,從我國《刑法》妨害秘
密罪來看,若只是拍攝男或女外在穿著呈現出的樣子,基本上並無涉及妨害秘密問題,除
非涉及隱私部分,否則僅能說在道德上可議。
根據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照相、錄影等他
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
元以下罰金。
拍遮掩處才涉犯法
但過去就有不違法的相關案例,新北市一名彭姓男子,2013年持數位相機尾隨短裙正妹錄
影,見義勇為的路人在後方以手機錄影蒐證,趨前向正妹示警,渾然不覺的正妹花容失色
,立刻報案,彭男當時雖然被警方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但新北地檢署在勘驗影片之後,
認為正妹的內褲會入鏡,原因是裙子太短所致,並非是彭男刻意偷拍,對他做出不起訴處
分。
律師陳昭全則指出,除非拍攝他人有意遮掩的身體隱私部位,如偷拍裙底風光等不願顯露
的部位,才有涉妨害秘密的問題。律師黃仕翰也認為,涉嫌違反妨害秘密罪,主要考量拍
攝人的主觀態度、是否有侵害他人隱私的惡意、以及為了滿足自己主觀慾望,而心態有意
侵害他人的隱私。拍攝照片的部位,如從下面往上拍攝裙底,或者比較隱私的角度,也都
可能成為定罪的可能。
另外,律師張家豪指出,若有人未經允許拍攝或錄影他人隱私部位,甚至傳上網散布或販
賣,就涉及《刑法》第315條之2,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
至於在街頭上未經同意拍攝他人,是否侵犯其肖像權?張家豪認為,這部分仍有討論空間
,但若一旦做為商業使用,就當然會有侵犯肖像權,可跟拍攝者請求民事賠償。
法庭中心
心得:
實際上用妨害秘密罪本來就很難告成,應該要用性騷擾去告才對。
但是這裡牽涉一個有趣的議題:夏天穿比較清涼服裝,出於非自願被偷拍,卻只能用性騷
擾防治法這種模糊的發條去爭論,滿值得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