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課予PTT站方有排除愛滋數據言論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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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摘要紀錄】仇恨言論應否管制?如何管制?
#不純粹法學 #週五來作伴
仇恨言論一般是指鼓吹對於特定群體,如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種族、宗教、身心障
礙
者或其他歷史上、結構性弱勢之群體的仇恨,煽動對該群體或所屬個人之歧視、敵意或暴
力
之主張。
由於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反對管制仇恨言論者認為,縱使是仇恨言
論
亦應透過言論市場之檢視,進而使人民理解、淘汰仇恨言論,避免依照少數人喜好箝制言
論
自由;支持管制者則認為,社會中之優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話語權並不對等,不管制無法
達
到言論自由之實質平等。
就管制仇恨言論之目的而言,立法管制的原因、包括基於維護公共秩序及保障人性尊嚴等
理
由。有實證研究指出,仇恨言論對弱勢族群生理、心理產生負面影響,甚至導致弱勢者成
為
暴力犯罪之目標,因此認為有管制必要。
在台灣,目前ptt板上常見的主張「應集體撲殺男同志」之類的仇恨言論,仍處於無法可
管
的狀況,但我國已簽訂之國際公約,皆課予國家有消弭歧視的義務,若把禁止仇恨言論放
在
反歧視的框架下來理解,可以考慮在未來的反歧視法中加以規範。
在管制手段上,若要以刑法規範,則須符合刑法最後手段、罪刑法定原則,法條之構成要
件
也須清楚明確;以英國為例,其公共秩序法有關仇恨言論處以刑罰之要件,須具備「意圖
煽
動仇恨」和「恐嚇威脅性」二要件,或可作為我國刑事管制仇恨言論之參考,以此認定言
論
已經造成實害、國家刑罰不得不介入之最後界線。
除刑事手段外,對於具有歧視性但不見得有明確恐嚇或威脅性的仇恨言論,則可考慮用行
政
罰鍰、教育或由政府採取事實查核、謠言澄清等多元方式處理,而對於網路或媒體上之仇
恨
言論,國家亦可對具有管理權限者課予排除仇恨言論之義務,例如課予媒體經營者、網路
平
台擁有者等依循一定程序負有下架仇恨言論之義務。
贊成,愛滋患者本來就有資格管他人言論自由
PTT身為台灣重要論壇之一,更應該做言論管制
讓更少人知道愛滋數據,才能使得愛滋患者更不會感到不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