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原po的主張在法律上合理,但看起來證據不太齊全,實務上能不能證明是另一
回事。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是一系列權利的統稱,通常分為兩種類型:著作人格權以
及著作財產權。
其中,著作人格權又至少可細分為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以及禁
止不當修改權(第17條)等權利。
原po主張的是姓名表示權,依法著作權人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本例
中,原po自始至終都明確主張他要在著作上表示其姓名,縱使是共同著作的其他著作人,
若沒有正當理由也不能拒絕,遑論只保留其他著作人的姓名,卻把原po的姓名剔除。
相關規定引述如下:
第 16 條
第 1 項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
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第 19 條
第 1 項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
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附帶說明一下,原文許多留言都有提到權利讓與。著作權當中只有著作財產權是可讓與的
,著作人格權則不可讓與(學說上稱「一身專屬」),對法規有誤會的鄉民們可以趕緊更
正一下觀念。
第 21 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最後,有法律問題請向專業的律師請求協助,網路上的資訊看看就好。
※ 引述《Acrosstheuni (larsen)》之銘言:
: 抱歉標題打的有點含糊,
: 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實在很無力...
: 前陣子去一間背包客棧打工換宿,
: 因為我有設計相關的背景,
: 老闆就將我改為專長換宿,
: 並請我幫忙設計明信片和庭院。
: 起初明信片是我和另一位學過設計的工讀生負責,
: 工讀生負責挑照片、找字型,
: 我負責修圖、設計排版,
: 而明信片上的照片是由老闆拍攝提供。
: 在完成我的工作、
: 將剩下未完成的事項和工讀生交接後,
: 我的換宿期限已滿,就離開那間背包客棧了。
: 走之前為以防萬一,
: 我請工讀生務必要在明信片上將我們三人的名字放上去。
: 我和她都一致認為這是對設計者基本的尊重,
: 而且商品是放在背包客棧內販售的,
: 我認為有必要讓消費者知道這是我們三人的心血。
: 我們當初天真的以為這件事會很順利,
: 雖然過去對老闆的言行有些疑惑的地方,
: 但依然相信一樣有設計背景的老闆能了解這是一種尊重。
: 但剛剛透過還在職的那位工讀生告知,
: 老闆得知明信片會掛我的名字後有點反彈,
: 找她談話。
: 以下對話為那位工讀生轉述:
: 「當初她(意指我)在排版時有幾張圖片沒有完全對齊,
: 我後來還幫忙修改,
: 而且並非全部設計都是她完成的,
: 這樣是不是也要掛我的名字?
: 而且當初她沒明說要署名。」
: 言下之意就是他不會將我的名字放上去。
: 這對我來說等於是間接抹煞我的創作,
: 而上面他所說的那些理由,
: 在我看來只是因為我已經離開了,
: 反正掛不掛我的名字我都不會知道。
: 的確我們三個是共同創作者,
: 所有設計並非我獨自完成,
: 但排版的規劃、設計;主題、風格的呈現都是我負責,
: 他將我的名字從共同設計者中剔除,
: 就是一種欺瞞與不尊重。
: 我實在無法苟同,
: 但不知道要怎麼樣奪回屬於自己的權利,
: 過去幫人設計也從未遇到這樣的狀況。
: 只好上來詢問一下各位的意見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