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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結婚為何需要公投?廣義來說,婚姻是一
種制度,變更婚姻制度是涉及人權的法案,人權
不能被任意剝奪,但是可以利用公投保障。
狹義來說,「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
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公投是直接民主的行
使,一種凝聚民主意識,使政府藉此達到施政形
式的合法性,是以當我們對於婚姻制度變更有疑
義時,人民當然可以對該事項提出公投。
這時候就會有疑問,那釋字748出現不能當作立
法的基石嗎?
從文義解釋看來,大法官並沒有將「達成婚姻自
由平等保護」的方式說死,因此,只要立法能保
障「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即
使是立個別法或民法專章都是或無不可的,是以
大法官在這方面並沒有明確的答案,全靠之後政
府落實結果。
從而此次公投目的,無疑是給政府一劑強心針,
藉由全民公投簡化紛爭,從國外立法進程,比如
澳洲美國也可以看出公投是不可少的,與台灣民
法立法體制相近的德國,也從同性伴侶法到通過
同婚,這次公投法案給立法者一個確切的修法方
向,才不致虛度兩年空窗期沒有作為,我想這都
是正反兩方都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總結來說,本人是支持不論是同性異性都能夠一
樣相愛,恆許終身,在一起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但是修法層面和細節繁雜,影響不只是法律也是
社會眾多結構的變化,本人也不期許同性婚姻有
一朝一夕的改變,在許多通過制度的國家中何不
是歷經長期爭討,修改法案才有今日的結果,情
緒攻擊和影射性的抹黑只會加深雙方仇恨,比如
「異性戀的愛滋患者是大於女同性戀,為何女同
性戀不能結婚?」「同性戀會教出同志小孩,那
異性戀的孩子為什麼也是同性戀?」之類無意義
的詭辯,社會變遷不一定有好有壞,但肯定的是
這些問題能夠被理性討論,雙方各退一步,既然
這次公投給了大家表達意見的機會,在不揚棄自
我價值觀以及跳脫個人利益的框架下,投下神聖
的一票,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 引述《Aniseorita (檸檬星內勾呀)》之銘言:
: 又不偷不搶
: 為什麼要把跟誰結婚這件事放在如何教小孩這件事情上?
: 有種別用各種名牌
: 很多名牌設計師都是同性戀並且結婚
: 而且
: 為什麼不知道怎麼教小孩?
: 「尊重他人」不會教?
: 因為身為父母的本身就「歧視」所以不會教什麼叫做「尊重」
: 應該教小孩獨立思考的能力
: 而不是把不會教的這份無能叫人家不准結婚
: 更甚者
: 若是你的親友本身天生就是同性戀呢?
: 為何
: 這個傾向為什麼需要被別人同意啊?
: 還是無法理解
: 就算不喜歡同性戀又有什麼資格去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