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看新聞隻字片段
就知道大約情況
果然查了公開的裁判書是如此
學妹喜歡學長
但學長只想把她當砲友
雙方合意的性行為已多次
但有次女方不願意
就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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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訴易,60
【裁判日期】 107102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易字第60號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彰化縣轄內某大學之研究所博士班學生,
亦為代理教師,伊則為該校同系大學部學生,並為同系所
之準研究生,兩人為學長、學妹關係,詎被告於105年5月
27日晚間,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1四樓401室
被告之租屋處處看電影,兩人觀看影片期間,被告開始
對原告有毛手毛腳之舉,經原告口頭制止後,其又以按摩
為由,將原告抱至床上並為原告褪去衣物施以按摩,嗣其
明知原告無意與其發展親密之肉體關係,竟仍基於強制性
交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9時許,無視原告言語及肢體之
抵抗,違反原告意願,而強行脫掉原告衣服,並撫摸原告
胸部及下體,親吻原告之胸部,原告為求自保,乃詢問有
沒有保險套,藉故推託,但被告竟然拿出保險套,並將
其陰莖戴上保險套後,不顧原告反對,將其陰莖插入原告
陰道內,為強制性交之行為1次,並為體內射精。因前揭
保險套於原告奮力抵抗過程中,遭原告抓破,而被告唯
恐原告懷孕,遂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由兩造各騎一台
機車,前往彰化市曉陽路之藥局,再由被告進去購買事後
避孕藥「安立婷」及「美姿樂胎盤素」營養品。被告於晚
間9時40分結帳出來,交給原告當場服用。原告深感受辱
,離開藥局後,直接騎機車飛奔回到自己住處等情,為被
告所不爭執(本院卷1第30頁反面),上開事實並本院106
年10月12日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7號經刑事判決認定為
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刑
事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卷1第1至5頁),並經調卷查核屬
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4)再查依兩造於系爭事情前之FB及LINE對話:104年12月30
日(週三)原告:「其實今天本來要問你,對你來說,我
是什麼?」「每次在結束之後,我都痛苦萬分,但我卻不
知道為什麼,我沒辦法拒絕你,甚至想親近你」「為什麼
?」「對我來說你很重要,那你是怎麼看待我的?」被告
回:「我也不知道但我也很坦白說」「我應該不會喜歡上
你」「這樣說你會不會很難過」「很抱歉我不喜歡說謊所
以就很老實這樣說」「我也有認真思考過」「所以我也想
很認真跟你說儘量不要一直想來我家,我怕我又會對你亂
來」原告回:「所以,不是像很多男人說的一樣男人親近
只是為了做愛?」「我很害怕」(見105年度偵字第5225
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21、22頁),105年1月2日原
告:「想問你最後一件事」「為什麼不會喜歡我呢」被告
回:「就好比你也不會喜歡某些人一樣這也沒有所謂的標
準答案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49號卷
《下稱一審刑事卷》第46頁),105年1月12日原告:「學
長,我想跟你說的是,我不介意你找砲友,可是我不希望
那是我,雖然你跟我說你跟我不是那種的關係,可是我的
感覺就是,因為...平時你不會想讓我親近,只有需要我
的時候才...我一直都不會拒絕你你知道的,但是我不能
再承受任何一次」「我知道男生都有需求,但我不希望你
找的是我。」(一審刑事卷第47頁)可知兩造確曾發生親
密行為,然事後原告已向被告表示不希望成為被告之砲友
,無法再承受任何一次性行為明確在卷,被告亦向原告表
示其不會喜歡上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