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苗博雅:省資源促和諧 婚姻平權修民法

作者: JihadiHaHa (聖戰士哈哈)   2018-11-08 21: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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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苗博雅:省資源促和諧 婚姻平權修民法
新聞內容:
苗博雅/台北市議員候選人、公投第14案提案人
婚姻平權要修《民法》?還是另立專法?在此謹就歷史經驗、立法技術,以及節省社會資
源,創造最大公益的角度,提出下列思考:
首先,參考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凡是「另立專法」的國家,總是無法解決紛爭。不但耗
費更多社會資源,持續進行《憲法》爭訟,最後還是要走上修正《民法》一途,才能消弭
爭議。
以德國、法國為例。德國在2001年制定有別於《民法》婚姻之「同性伴侶法」。其後因掛
一漏萬,不只沒有解決同婚爭議,反而衍生數百件法律爭訟,在2004、2007、2008及2015
年數次修法,平白耗費社會資源。最後,在2017年,德國聯邦議會以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婚姻平權法案」,確立同性伴侶適用《民法》婚姻。
而法國在1999年通過《民事伴侶結合法》,讓同性伴侶有機會締結「比同居更多一點的法
律保障,但與婚姻相距甚遠」的法律關係。但施行後,仍未解決同性伴侶不能締結婚姻的
問題。直至2013年,法國國會修正《民法》,明定「婚姻契約由異性或同性雙方締結」,
才終於平息同性婚姻爭議。
參考德、法經驗,可知另立專法是「走不通的繞遠路」。不僅延長社會的紛爭和撕裂,更
浪費司法和立法資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Susanne Baer接受法務部訪談時曾表示「如
果要走德國的路,那就必須再一次經歷逐步且緩慢地在各個關聯領域作法制上的調整,在
效益的考量上,倘若社會已經成熟到一個階段,民眾對此議題已有共識,一步到位不論在
政策上或是技術上,都是比較好的選擇。」以歷史為借鏡,既然最終仍須走上修正《民法
》一途,畢其功於一役,把有限的社會資源投注在其他重要議題,將是最能促進公益的做
法。
再者,從務實的觀點來看,相較於現在仍無版本的專法,修正《民法》可讓同性伴侶取得
「配偶」身分,直接適用《民法》以及其他法令之配偶權益義務相關規定,在立法技術上
是最經濟、簡便的選擇。
目前我國立法院內,已有《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通過委員會審查,只差院會二、三讀即
可完成修法。2016年司法院針對尤美女立委版本僅需修改5條之《民法》修正草案,曾於
書面意見表示若採「《民法》概括的定義條款」,就不必再逐一修改《民法》及其他法條
用語,節省立法成本,也不會掛萬漏一,相當簡便可行,司法院表贊同。
而若採「專法」方式呢?涉及婚姻的權利義務眾多,除《民法》之規定外,舉凡稅務、社
會福利……等皆散見於不同法規。法務部曾於《公政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指出「配偶專
屬權益之法規計498項,皆須由法務部修訂《民法》或制定同性伴侶法,賦予同性伴侶類
似配偶之法定地位,同性伴侶方可適用各該法規。 」若以專法方式處理,則須「逐一」
審視、修改498項配偶專屬權益法規,不但曠日廢時,且容易衍生法律適用爭議。不但浪
費立法院審議時間,也耗費司法資源。
目前台灣主張另訂專法的人士,嘴上把專法形容得多麼美好,實際上連半條草案都提不出
來。專法既然「八字都還沒半撇」,何來信心說立專法比修《民法》更好?光是等待反同
人士把專法版本擠出來,讓這部專法把社會再次撕裂,再花費無數的時間「逐一個別」審
視近500項法令,要花費多少社會成本?主張如同空氣一般的未知專法,比司法院贊同的
《民法》具體修法版本更好,這豈不是買空賣空的詐騙術嗎?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已為婚姻平權修《民法》提供充分的《憲法》法理基礎。
從法律專業的觀點,修正《民法》,絕對比另立專法更能一次解決爭議,節省社會資源。
更重要的是,盡速弭平、修復因反同而起的社會撕裂傷痕,是台灣社會走向團結最好的方
式。
新聞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08/1462170/
心得:
說得太好了,台灣應該立刻修民法,讓同性婚姻一步到位,管他礙家恐同萌抗議。
德國這種國家還在那顧慮社會共識,先專法再民法,真是遠遠落後我大台灣國。
我主張位階更高的人權,事涉生命權的死刑存廢也不應該考慮社會共識,應該直接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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