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還是因為罰的太輕,對企業來說可以接受。
想一下勞資立足點就不一樣高了,一個勞工要檢舉資方成功的代價可能是失業。
即使成功了資方也只是罰一點錢,然後讓這勞工走人之後繼續違法壓榨其它勞工。
只要沒有下一個人跳出來檢舉,就完全不影響營運。
如果改成只要檢舉成功確實違法,要直接賠償該勞工5年薪資,且未改善勞動條件前不得營
業。
這麼高風險情況下敢賭「勞動部抓不到我」的企業就不多了,而且可以鼓勵勞工願意為自己
爭取權益。
檢舉被弄走沒關係,有五年的時間讓勞工找新工作。
原本的吹哨者條款其實只是擺好看的,要舉證是被秋後算帳還是安排合理的勞務太難了。
※ 引述 《chamge7788 (經濟王7887)》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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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者依板規六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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