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個月因為不在台灣,把我的房間轉租給短暫來台北受訓的女生
我在租屋網上寫房間短期出租,出租時間是10/20”左右”-12/20”左右”,一個月9500
(我本來
房租就是一個月9500)
這位女生一開始說不確定會住到幾號,等受訓結束後會再跟我說,前幾天他和我說確定住
到12/20
我和他說房租兩個月是10/20-12/19,12/20算是新的一天,要額外付房租給我。
現在爭執的點是他覺得我在網路上寫10/20-12/20就是一個套裝,總共兩個月房租,我現
在不能跟他多要一天的房租。我說我只是轉交房租給房東,而且網站上寫一個月9500就是
到12/19,這是大家都會這樣認知的。
但是他還是堅持不願意多付一天,認為自己沒有錯
不知道大家覺得應該要怎麼算呢?如果真的是我一開始講錯我就認了...只是覺得滿莫名
其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