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劈腿上床卻說遭性侵 男友狂電70通還報警
新北市一名女大生與許姓男子交往,張姓前男友找她復合,她覺得對不起許,又想跟張「
來一點好玩的」;她跟張飲酒後,到張的住處發生性行為,許深夜連打70通電話都打不通
,急得如熱鍋上螞蟻,最後接通聽到女生喊「救我」,趕緊報警,女大生向警方聲稱遭到
性侵,但新北地檢署今天將張處分不起訴。
檢方認為,該女大生與自己的黃姓閨密手機訊息對話指出「我很對不起男友」、「但是又
覺得我跟他沒什麼來一點好玩的」、「我覺得事情有點演化成一發不可收拾」、「但是當
下有覺得好玩」、「我想要玩就是說我想要跟別的男生上床是因為我想要他知難而退」、
「但我也沒拒絕你懂嗎」。
另外,當晚張姓男子(23歲)與林姓友人在夜店,林證稱張邀請女大生來,她就帶著幾位
女性友人前往,張對林介紹這是他的女友;當張帶女大生回家,跟張父說這是女朋友,張
父也證稱「女大生眼睛笑笑的」,沒有否認,隨後兩人便牽手進房。
檢察官認定,張與女大生即使不是公開交往的男女朋友,也是曖昧、互動親密的對象,張
認為兩人是在交往中,所辯並非無據;加上女大生供述前後不一,究竟是陷於泥醉毫無抗
拒能力或是尚有意識,均難以認定,加上沒有證據足認張有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犯行,認
定罪嫌不足。
一名女大生指控,去年4月13日晚間,張姓男子與她及她的同學、朋友相約在台北市信義
區夜店飲酒慶生,酒後眾人前往她黃姓女閨密住處休息;張見女大生不勝酒力,謊稱要送
她回家,卻將人載回新北市永和區住處,撲到身上脫掉她的上衣,吸吮胸部後強脫裙子、
內褲,以優勢體形、力氣性侵得逞。
張出庭時矢口否認,供稱兩人曾經交往過,去年4月10日重新交往,是男女朋友,他還把
女生帶回家給父親看;當天飲酒後,他帶女生回家,是要等對方酒醒後再送回家,但洗澡
後就自然與女生發生性行為。在床上聊天時,女生說她劈腿,張不信,女生出示她用手機
傳自己的美照給許姓男子。
張供稱當時還想要再看手機,女生卻不給看,兩人發生爭執,過程中電話與許姓男子接通
,女生剛接起張就將電話按掉,隨後女生哭泣表示把她的東西都還給她,張就送女生去坐
計程車。
檢方調查,女大生正牌許姓男友在去年4月14日凌晨1時至4時許,總共撥打70通電話,其
間僅有撥通一次,為時6秒就被掛掉;清晨6時許又打通,通話33秒。許證稱他有習慣打給
女友報平安,當晚打不通才會一直打,到了天亮是女友打來,有男生說「不用找她了」,
但女友在喊「救我」,他就趕快報警。
警方到場,女大生聲稱遭到性侵,但在警方訊問、檢方偵訊時,始終供述不一,對於張究
竟是不顧她反抗、強行性侵,還是趁她泥醉、毫無意識,趁機性侵,說法反覆;且比對女
大生與張的供詞,仍有相符之處,可見她對過程均有記憶,並非陷於泥醉狀態,經檢視相
關證人證詞、證據,全案處分不起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3597688
聯合報
這篇報導蠻詳細的把相關經過用文字描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