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
簡單講家裡有一個35歲月光7年以上
沒存款沒對象沒朋友
(唯一的朋友我也認識,去年因為手足惡意欠錢不還被斷交,人家還要養小孩)
跟爸媽住蹭吃蹭購物
(房租老爸繳三餐老媽買,自己想調身體減肥的錢還要跟家裡拿,重點也沒減因為從來不運動)
還理直氣壯的啃老手足
(月光的原因是衝動購物,整面牆的衣櫃有一半以上都是全新未穿,或是一些新奇但根本不需要的東西,即使如此還是無節制狂買,我還幫墊過信用卡費)
我自己住外面10多年
雖不是志得意滿
但至少一直都能養活自己
存點存款做投資
過年包點紅包給爸媽
沒辦法給家用算是很慚愧
但還是很怕爸媽之後要語重心長
找我說什麼照顧唯一手足的這種屁話
已經勸了老媽多年
但她還是一點也不覺得這是什麼大問題
請問要怎麼從現在撇清關係呢?
請爸媽在白紙黑字上簽名蓋章有法律效力嗎?
還是只能人間蒸發?
(想這麼做是因爲多年來跟家裡越疏離過的越好,但不想做了以後聽到作壁上觀的親戚幹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