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上遇到事想抒發一下。
前陣子,有位女性同仁表示覺得有些累、想休息。
原因是因為,她的小孩快三歲了,捨不得讓小朋友給婆婆照顧、怕婆婆累,
也怕讓小朋友去安親班會被其他小朋友欺負。於是萌生了想離職或請育嬰假的念頭。
但是,她的育嬰假早在兩年多前產假後已經連著休四個月的育嬰假。
原本以為只要小孩沒有滿三歲,都可以請完剩下的育嬰假,我們單位也好找職代替補。
沒想到小朋友已經要滿三歲了,只剩一個半月的育嬰假可以請。
她像單位提出想放假的念頭是在三月底,誰知天有不測風雲,就在三月底剛好發生了家人
車禍的消息,於是乎同仁們義不容辭幫忙分擔她的班,讓她可以放假照顧家人。
先解釋一下我們單位的規模很小,只有六個人要分攤24小時的班,白天兩個人上班。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一個人突然請假一定要有人去補這個坑。
如果要放特休或者補休,可以協調跟別人調班。
因為對方突然發生這種事情,大家只能摸摸鼻子幫忙加班也不好說什麼。
結論是加上特休與育嬰假,她可以放兩個半月的假。
就在她放完第一個月後,突然跟我們說想要離職了,我們大家想說也好,
這樣子就可以找新人。於是乎離職簽呈與新增人力的申請單都處理好後,
這幾個禮拜以來陸陸續續開始面試。
就在昨天,突然接到她的消息,她說她不想離職了,已經簽完復職的公文,
但重點是簽呈沒經過我們單位組長、也沒先電話告知單位主任,這份復職公文
主任也沒仔細看就蓋下去了。
現在,我們已經在面試新人了、她在有復職念頭前沒有告知組長就讓簽呈跑完,
並自行決定幾號回來上班。
請問一下,這種做法是否有失公允,如果萬一我們最近面試的人也跟原任職單位
提出離職的需求?那不是換成我們在耍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