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thdealer (小豆豆) 同意轉文
轉自dog
我忍不住直接在勞動部的民意信箱留言,剛剛得到回覆如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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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已收到您108年5月20日之電子郵件,關於您詢問外勞吃狗肉之法律責任及雇主責任一
節,說明如下:
一、外勞來臺工作,與本國勞工相同受本國法令之保障及規範。倘外籍勞工經查獲持有或
食用狗肉或貓肉,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最高將處新臺幣(下同)25萬元罰鍰,再違
反規定,將依違反次數處以罰鍰。另外籍勞工如任意宰殺動物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最高
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萬至200萬元,並依就業服務法廢止聘僱許可限令出境
,及管制終生不能進入臺灣工作。
二、為避免外勞誤觸法令,雇主應依規定向外勞實施職前講習及宣導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資
訊。雇主若未辦理法令宣導,且未依期限改善,將處6萬至30萬元罰緩,並廢止聘僱外勞
許可,及不予許可後續申請案;同時雇主若委任外勞仲介公司服務,應確認仲介公司已向
外勞宣導法令,若仲介未善盡責任,導致雇主受罰,將處罰仲介公司最高30萬元罰緩,亦
將影響年度評鑑成績,並視違反次數處停業處分。
三、若一般民眾發現外勞屠殺、食用、持有狗肉或貓肉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可撥打
動物保護申訴電話0800-231-532或本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檢舉,當地方政府查證違規
屬實,檢舉人可向當地動物保護機關申領檢舉獎金。
四、本部已透過雇主職前講習、機場服務站、雇主及外勞手冊、所委託之13家廣播電臺、
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及地方政府法令宣導活動等相關管道,加強相關動物保護宣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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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有在宣導,不過有時候只能靠自己來保護寵物了,這個案例都已經直闖三合院帶走
小狗,天曉得哪天會不會搶劫殺人兼吃狗,直接滅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