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m60229 (kim60229)》之銘言:
: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1. 重婚者
: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
: 生?
: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如題,離婚必須是他方請求離婚
: 而不能由想離婚的人主動申請離婚
: 也就是說如果你想離婚的話
: 還要先把對方折磨到他自己去申請離婚
: 對方不想離,你就是被綁死死
: 但是人生那麼長﹐很少人能保證一輩子都愛一個人吧
: 這法律是不是有違人性及自由呢?
: 這應該也是有些人選擇不婚的原因吧
所以你就沒搞清楚婚姻的定義啊
談戀愛、交往只要有愛就好,沒愛就可以閃人
但是婚姻,除了愛,它還有責任跟義務
你願意跟對方一起過完人生,彼此照顧扶持,承擔責任才結婚的
你如果不想承擔責任,那當初幹嘛結婚?
真好笑欸
這世界上就是有很多奇奇怪怪的人,明明沒有人拿槍逼你們結婚,你們卻自己跑去結婚,然後才抱怨婚姻規定一堆,離婚好麻煩
奇怪了,打從一開始就不要結婚不就得了?
你們大可以同居,而不是許下承諾結婚過一生
這種結婚然後抱怨的行為真的很詭異
就好像坐上雲霄飛車,然後開始嚷嚷好可怕,我想要中途下車
根本就是無理取鬧的屁孩行為!
只有屁孩才會隨意做決定,做完決定又喜歡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