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A. 未經同意不得於本板公布他人個資。(限當事人檢舉)
→ 即使個資為當事人自行公布於網路空間者亦在此限。
→ 以發文方式公布個資則可併退文。
→ 違反上述條款,初犯水桶三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版友kbt2720於文中公布他人學歷
經當事人ceylon0614 舉發
由版主合議{2:0}屬公布個資
水桶三個月
→ ceylon0614: 唉 神邏輯 誰來打醒這個人06/15 01:49
那你幹嘛學**?幹嘛讀***?
[#1T0zmoRf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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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申
被檢舉者對判決不滿 來信給版主
版主也經由站內信詳告原因後
若對判決仍有疑慮
歡迎至L_talkandcha看板進行上訴
而非一直寄相同觀點之站內信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