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ncoln (林肯)
2019-08-02 23:07:21管中閔條款過關!獨董應揭露 校務會議可解散校長遴委會
2019-08-02 20:20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灣大獨董,和擔任校長遴選委員
的台灣大副董蔡明興,又被質疑有利益迴避的衝突關係,教育部修改「國立大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要求未來國立大學校長候選人應揭露重要資訊,也規定遴選委
員不得和校長候選人是同一間企業的董監事,被外界認為是「管中閔條款」。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表示,教育部尊重大學自主,在大學法規範架構下,針對過往爭議
進行修法解方,盼未來校長遴選可更有效率且少爭議,未來一年間須遴選新任校長的學校
,共有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
台北教育大學等5校,將立即適用新制,教育部也將同步啟動協助機制。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管中閔為校長當選人,但被台大教授踢爆,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
灣大獨董、和遴委蔡明興同為台灣大的獨董和副董,形成「副董投獨董」不公平情況,教
育部長潘文忠擔任第一任教長時,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認定遴選程序有重大瑕疵,潘下
台之後,中研院院士吳茂昆接任教長,決定退回台大要求重選,但遭圍攻下台,內政部長
葉俊榮轉任教長,「突襲勉予同意」管中閔上任,葉也因此下台,潘文忠再回任教長。
管案讓三位教育部長下台,教育部長潘文忠決定強化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因此修改相
關辦法,新制明定校長候選人及遴委會委員應(自行)揭露事項,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
,不能有特定親屬關係、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同一營利事業的董監事關係,否則應予解
除遴委職務,其他關係是否影響遴選公正性,則交由遴委會討論決定。
此外,因為台大校長遴委會數度不甩教育部要求重選的要求,人事處長陳焜元表示,以大
學自主為軸心,新制設計「矯正機能」,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3個月內作
成決議確實處理;校長就任後,因遴委會已經解散,則由教育部處理,但如發生遴委會「
當機」情況,新制明定校務會議介入,校務會議代表3分之1以上提案,出席代表2分之1以
上同意,遴委會就須解散,2個月內須重組遴委會。
新制也規定,同一人擔任校長遴選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被認為是台大前校長陳維昭條款
,教育部希望讓遴委會能有更開闊多元的視野進行選才,如有不符資格遴委參與決議,該
決議將無效。
教育部配套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明定「相當教授或相當副教授之教學、學術
研究工作」範圍及資格條件,被認為是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條款,對於遴委會在審核候選
人,涉及相當教授或副教授教學及學術成就時,應送該專業領域校外學者專家意見,以提
供參考。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72393
台灣修法一直不是很完善,因為上面的人一直想要鑽制度漏洞,獲取最大利益
現在出這一個大包,總算願意修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