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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大法官3月底開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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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大法官3月底開庭辯論
2020-02-21 17:15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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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苗栗簡易庭法官在審理一起妨害婚姻案時,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牴
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示意圖/ingimage
苗栗地院苗栗簡易庭法官在審理一起妨害婚姻案時,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牴
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今決定在3月31日上午9點行言
詞辯論。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大法官列出此次憲法法庭的重點題綱包括:
(一)刑法第239條部分
1、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
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法第239條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
存有一定關聯性?
3、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
1、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
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
一定關聯性?
釋字第554號解釋曾對「刑法第239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作出合憲性解
釋,當時解釋文指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
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
之存續與圓滿,可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解釋文也提到,性行為自由與個人的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雖可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
生性行為,但依憲法第22條規定,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受保障。性行為
自由與否,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
而在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與第三人間性行為要如何限制,以及違反者是否罪刑相加,當時
大法官認為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並認為刑法第239條對通、相姦者的處
罰合憲。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
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
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
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新聞連結:
https://www.udn.com/news/story/7321/436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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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趣的議題
最近版上也有相關討論了
反應還蠻兩極的
無論是站在那個立場
都要好好尊重他人的發言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