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前任2年多前劈腿,趁我去出差,連分手都沒談,偷偷摸摸的搬走。搬到附近跟當時
的小三住。
出差回來後我整理一下心情,沒多久就把鎖換了。
之後慢慢整理丢棄他來不及帶走的、和不小心沒帶走的物品。
兩年後的現在跑回來說我霸佔他的東西,不還就要告我。可是東西丟了是要還什麼啦!
當初他搬走後就人間蒸發,難道我要幫他保管個十年八年嗎!我的確沒打電話叫他回來拿
,我也有自尊啊!不想被他誤會拿東西是藉口、想見面才是真正目的啊......
這邊的租約一直是我出面簽,請問他沒有簽約算是前房客嗎?如果他要告侵佔是會成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