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NDO777 (KENDO777)》之銘言:
: 這個新聞我今天才看到
: 然後
: 瑋瑋公關團隊滿強的耶
: 雖然誰是同性戀誰是異性戀誰昨天午餐吃雞腿
: 這種屁事根本沒人在乎
: 但是鏡周刊覺得公眾人物是GAY很稀奇有新聞價值
: 結果被瑋瑋的公關反洗了一波人氣
: 只能說舊媒體還是別去跟新媒體對槓
: 舊媒體的玩法已經過時了
這跟公不公關沒關係。
瑋瑋他本來就沒有作錯事,
性取向跟交往本來就是私人的事,
尤其是該媒體未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只憑一方的同意,就刊出瑋瑋與爆料人的私密對話,
這已經涉及違法了。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知道什麼叫無故嗎?就是對方有涉及毀謗、恐嚇等言論,
所以你不得不公開以保護自己,才叫有故意事項。
反之就是無故。
媒體或許可以主張自己有新聞的報導自由,可能可以免責。
但是,對於那個爆料人來說,他這種作法是非常的不道德也違法的。
瑋瑋也沒有劈腿也沒有作錯事,對話內容也都屬合理範圍,
憑什麼要被公佈?尤其是那個爆料人自己也去約砲,
為什麼截圖只公佈瑋瑋的大頭貼?爆料人怎麼不敢自己站出來講,
要透媒體來傷害瑋瑋?瑋瑋是有惹到他什麼?
雙方約砲你情我願,都有爽到,他爽完一把還要倒打對方一把?
我不是同志,但我也知道這種事傳出去,
那個人在同志界就不用混了。
還有人拿周青揚的事來比?
更是錯誤類比。
一.周青揚從頭到尾都沒有公佈對方的手機訊息與對話,她只是寫"公開信",
沒去公佈對方私訊或散佈私照。
二.周青揚跟對方是公開的交往關係,她這樣的作法也是為了保護她自己,
不算無故。
三.因為沒有公佈私訊,其實對方也可以否認,甚至可以提訟說周毀謗,
但對方沒有,而是自己承認周所言是事實了。
周的所作所為不論在情理法上都站得住腳,而且她也有強大的知識與背景
作後盾去支持她作這種事。
一個中國人都懂得要怎麼去處理的事,一群台灣人卻不懂?
還有人在跳針什麼當Gay又不可恥,幹嘛哭哭啼啼的?
他哭又不是因為他當Gay才哭,而是因為他不小心讓家人擔心受牽連,
不曉得如何讓家人接受他是Gay的事實,只因為他是一個公眾人物,
就讓家人與親友跟著受到傷害,他是因為這樣才哭。
今天算成是別人,沒有作錯任何事,卻被人強迫公開自已的個人隱私,
有誰不會生氣?
像我本人是個中重度憂鬱症患者,我雖然不會拒絕承認,
有人問我,我也會絕不會隱瞞,但也不會到去說
『你好,我有憂鬱症』,媽的,誰會那麼無聊?
但我也不會喜歡別人去到處公開我的病情,我想講我就會講,
我不想講,憑什麼你可以到處散佈我的私隱?
放在瑋瑋這事件也是同理,
他敢去約砲,照片還放自己的,就表示他不介意自己是Gay。
只是他還沒準備好向家人與社會公開這件事。
而且他也沒有要公開的義務。
就像我是個標準異男,熱愛奶妹,
但我也沒必要去天橋底下編成段子到處跟人講啊。
什麼滑坡式類比?
同志約砲很稀罕嗎?異性戀約砲得更多吧?
但有必要去講?單身約砲犯法嗎?違反道德嗎?
就跟老是有人問我,為什麼這麼年紀了還不交女友?
還不結婚?
幹,你以為我不想喔?
靠北,我不是想交,我是交不到!!
所以人家有得約砲,有本事約砲,
你是羨慕還是嫉妒?才在那邊眼紅人家?
不然別人約砲,干你我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