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收到警察說要做筆錄因為被告傷害,覺得很錯愕!
事情是發生再去年年底,剛綠燈起步到第二個路口,對向因為車多的關係自己就更加小心的
開車。沒想到一到路口就有一個老先生騎著機車往我撞來。
因為他是從對向車子的後方衝出,我看到他時只剩不到10公尺當場急煞但還是撞上了(驚嚇
的當下只記得對方完全沒有看前面,他撞到我的時候頭還往後看的)
當下馬上救護車報警也確認對方意識清醒送上救護車,而且後來肇責也是因為闖紅燈對方全
責,所以對方必須付我汽車的維修費用。當下只覺得事情過了就算了,車子有修好人也沒受
傷一切平安就好。
沒想到會在半年後的現在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表示被告過失傷害...
然後對方提告的依據是因為他有破皮挫傷,和解金額幾十萬。並且也一直拖欠我的修車費用
不還而被保險公司告。
可能希望用和解的方法免去賠維修費用,像對方這種不看前方且闖紅燈的自殺式騎法能不能
反告對方,本來不打算有任何作為但對方卻得寸進尺...
工作可能要為了這個常請假陪他跑法院,想到就覺得氣不過。
只是發洩心情,其實台灣還是有很多美好的人事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