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到這月底,最近人事要我去繳違約金(實際上是違法的賠償金)我把準備好的法條也一起帶著去,(公司自從疫情就業務量少,時常叫人不用來上班,但是事後要補回沒上班的時數,有時候下班再補4小時,等於一天上到12個小時,如果要離職就把之前臨時叫你不用來上班的時數換一小時200元要你賠錢),我累積的時數大概80小時,要我繳16000元才能離職,一開始公司不接受我表示違法的說法,我說民法487條有寫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要求賠償金並不合法
後來讓我表達意見後表示接受我的說法,但語帶威脅說我會請你主管「負責!」然後就讓我離開了,老實說言下之意就是要轉嫁給我主管賠錢對吧?
真的是無奈...
之前同公司的前輩也是因為違法賠償金爭取不賠之後離職,前輩是男生跟我分享不要賠錢,向我說新聞有報公司這樣是違法及法條也有寫,不需要怕,不需要乖乖賠,現在想想老實說他當初離職比我順利好多喔,感覺他夠兇沒人敢惹他,輪到我這個看起來好欺負的還要被公司語帶威脅一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