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也是想到我一個朋友的故事,
內容就不談了,但非外遇,單純因為跟配偶的
家庭處不來,且婚後才開始同居,日常的生活
習慣磨合的很不好,慢慢感情磨到沒了,跟對
方提出了離婚請求,但一樣的對方不肯放手,
且又沒有民法上可以訴請裁判離婚的要件,就
這樣拖著,有時候在想這算不算婚姻制度上的
一個巨大缺陷,當一個人不愛了,為什麼無法
單方面的切斷這份關係,非要等到裂痕擴大搞
出更多不堪的事情後才在慘烈退場。當然我也
覺得還想繼續的那方很傷很衰小,但這真的可
以當作綁住對方的理由嗎?
還好,我沒對象可以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