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也有發在home sale 板,但這裡人氣比較旺,所以想問問更多板友的意見及經驗
,謝謝 *
2-3個月前買了一間25年的中古屋,
當初購買時,契約上賣方有註明:此房子無滲、漏水的問題
結果交屋後才2週,剛好遇到下了幾天的大雨
朝外側的牆面就滲水了
一共有3個房間的同一側牆壁都滲水
(不是漏到誇張程度,但有水流下來,且明顯水痕)
之前看屋時,因為賣方有家具擋住,所以無法判斷
https://i.imgur.com/GBcKuah.jpg
https://i.imgur.com/GHAPVBF.jpg
https://i.imgur.com/nS6eHcq.jpg
https://i.imgur.com/dLgQWTR.jpg
因為合約有半年保固,
當下馬上跟房仲反應
前屋主也願意找師傅處理
但問題來了
師傅報價內外牆都修補的抓漏水費用(7萬多)
ㄧ開始前屋主摸摸鼻子認了
可是就在內牆已經處理好、外牆也準備來施工前,前屋主跟管委會洽議保證金的問題後
態度大變,他說管委會表示外牆部分是管委會的責任,
因為也有別戶有滲水問題
所以他們近期會開會討論 整棟一起修補
結果後來討論結果,管委會說,他們頂多只能幫忙修補外牆的裂縫,無法做更多了
然後原本前屋主請的師傅,仲介原本說內外牆都做,可以保固2年
但現在因為他只做內牆,
師傅就說沒辦法給保固了
所以變成我們現在還是只有原本契約的半年保固
有種被互踢皮球的感覺.....
我的疑問是
雖然前屋主有處理,可是只處理了內牆,連師傅自己都無法保證可以撐多久
(雖然說查法規的確外牆是管委會的責任沒錯)
然後當初契約 ,前屋主是寫無漏水情況的
所以買房時是預設短時間不會有這種問題的,所以有點被欺騙感覺
這樣如果過了半年又漏,我們不就還要自己多花錢處理?
這樣我們還能請仲介幫忙爭取什麼權利嗎?(例如延長室內防水的保固?)
甚至有可能做法律行動嗎?(賣房時不誠實告知之類的)
我看民法第355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
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
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意思是現在賣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
所以我們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瑕疵擔保責任、
不受買賣契約上寫半年的保固期規定吧?(假如過1年又漏水)
為了這個事情弄的很煩....
不知道有沒有熟悉漏水相關法律責任或遇過類似經驗的版友可以提供意見呢?
提供與仲介的對話如下:
https://i.imgur.com/Ej5PDpf.jpg
https://i.imgur.com/4S52gYu.jpg
https://i.imgur.com/mGt7Tk2.jpg
https://i.imgur.com/GfC9hIq.jpg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