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f1212 (你是天使^0^)》之銘言:
: 我在七月底的時候相親,對方看起來還挺正常的
: 交換連絡方式後就解散了
: 沒想到卻是惡夢開始
原文恕刪
小弟是警職人員,就法律和實務面給妳建議
首先是妳的狀況是否有適用的刑事法令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暴法適用對象為家庭成員,所謂家庭成員指的是: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所以就妳的案例來說,相親對象顯然不是本法的適用對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比較類似情況的有第68條第二項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但可參考本則新聞
https://reurl.cc/0oV7lY
法官認為,社維法規定必須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
場所」才構成,張女是個人,並非住戶,不符合要件,因此裁定不罰。
苗檢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表示,這種情況目前確實是無法可管,連刑法、社維法都使不上力
。
因此本案情形應不適用社維法規定。
三、性騷擾防制法
性騷擾定義是「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具
體情形可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二項。
一直撥打電話雖令人不悅,但難稱與性有關,當然如果他的訊息有涉及到性的言論,記得
截圖提告。
四、跟蹤騷擾防制法
理論上這最能解決妳的問題,但立法院上個會期沒有通過,目前還未立法。
五、刑事訴訟法
恐嚇罪在法律上必須要有「告知未來惡害,使人心生畏懼」,例如說要殺了妳、叫妳小心
點、出門小心被車撞等等,就妳目前文內敘述似乎還沒有這樣的情形。
綜上,刑事法令依妳的敘述目前是沒有適用的,所以警察也不能幫上什麼忙,頂多備個案
留個紀錄,附帶一提,刑法上沒有什麼備案,完全沒有法律效力,要就提告或不提告,但
有時候民眾要求警察只好做個書面紀錄。
至於本案除了提出民事訴訟外,我個人建議妳:
一、向電信公司申請阻斷特定號碼來電,很多電信公司都有提供這樣的服務,甚至是白名
單(允許的電話號碼才能接通),另外安裝whoscall做來電警示、封鎖。
二、在他人陪同且全程錄音(影)的情況下接通,明確告知妳對他沒有興趣,很多男生沒
有收到明確的拒絕會以為自己有機會,並不是說這樣正常,但這種人確實存在;並且誘導
他說出意圖,例如想得到肉體(性騷擾)、想讓妳不得安寧(恐嚇),這樣才能蒐證提告
,單純閃躲不接電話是沒辦法解決的,只能等他膩了或累了,以上提供妳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