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刑罰重不重只是次要問題,
主要問題是當加害人出獄後,如何保護被害人,以避免再受加害人的威脅。
這類於分手之際的謀殺,是個全世界父權社會共有的問題。
其中異性戀情侶的案件,主要的特徵有:
1. 加害人80%以上是男性
2. 大部分的案例中,若加害人是男性,下手動機是不滿女方提出分手,
若加害人是女性,下手動機是為了避免被男方殺害而先下手
3. 通常走到殺害這步之前,男方早已多次對女方施暴
4. 這類案件通常行兇前早已預謀,非當下衝動失去理性所致
5. 每年案件數量穩定,台灣大約每年40件這類兇殺案
6. 有二成男性加害人在行兇後會試圖自殺
這類案件中刑罰沒什麼遏阻效果,畢竟加害人的目標是玉石俱焚
就算有期徒刑重判,犯人也很有可假釋出獄後追殺被害人
(這類案件層出不窮,有的犯人就是會不計一切想要殺害對方)
這類案例已經有一些心理學、社會學、法學上的研究,在此不便詳述
有興趣了解的人可以搜尋feminicide(殺害女性)
今年稍早法國《世界報》做了一系列feminicide的調查,裡面有許多案例描述:
https://www.lemonde.fr/societe/visuel/2020/06/01/feminicides-mecanique-d-un-crime-annonce_6041403_3224.html
司法層面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可對加害人設置電子監控,
若加害人靠近受保護者的居處或工作地點,受保護者就會收到警訊。
然而,適用對象為家庭成員與同居伴侶。
若雙方沒有同居的事實,就無法受家暴法保障。
也就是說,被害人在加害人出獄之後很有可能繼續受騷擾,活在恐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