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chech (ILoveMyWife)》之銘言:
: 精神科相較於其他科別,由於求助的病患有可能具有創傷經驗,在治療期間,治療場域
: 外的立意接觸應該是禁止的,不只是移情上容易造成個案的混淆,而且,也是對病患的
: 剝削,嚴重違反執業倫理。
: 不論是性行為、金錢借貸、無償勞務都是。
: 這絕對是在訓練過程中,老師們耳提面命的。
: 而且,一旦發生,不僅對當事人有影響,也影響其他人求助的意願。美國各州規定不一
: ,從結束治療兩年後才允許有感情關係到終生禁止都有。但在治療期間,絕對是禁止的
: 。
: 類似的不當接觸,醫療、心理治療、諮商輔導,甚至NGO的志工我都聽過。最慘的還曾經
: 造成治療者死亡。
: 這個案件,適用刑法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
: 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想請教法律問題。
原PO當事人在過程中似乎曾跟醫生確認彼此是否交往的關係,
也因為彼此這種不明確的關係造成當事人精神上的困擾,
如果醫生在事後確認彼此交往關係,那是否就不構成刑法228呢?
也就是說,原本合意有瑕疵的性交,是否會因為事後雙方關係而使瑕疵癒合呢?
再者,就算沒有正式的交往關係,那曖昧的關係算嗎?
利用權勢或機會的情況下,就算得到對方同意也同樣論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