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根據新聞挖出來的老底
https://i.imgur.com/xzGfDXI.jpg
這個主嫌根本前科累累!
還有偽造文書的紀錄
法官是憑什麼認為他不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而且根據最新的現場照片,被發現他還有一堆施工人員當時都在事故現場
根本不是像一開始宣稱的,是他自己一個人假日跑去巡視
搞不好根本在偷施工
這代表他從頭到尾就不老實
結果法官把他放出來交保,不是根本放他出來把證據湮滅掉?
所以是我對羈押的法條認知錯誤?
還是法官的腦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