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檢方目前掌握的事實
事故的發生是肇因於李嫌的停車疏失
這跟他是否是為了偷施工 或是其他原因沒有關係
不論他是基於甚麼原因到工地 都不會影響到過失致死的責任
而目前能夠掌握的證據部分
人證 李嫌自承車是他停的
物證 按車身編號也證明車所屬於他有所的工程行
就差不多足以定罪了
至於說共犯的部分也很難成立 因為停車只要一個人就能做了
更何況共犯之前還要有所謂的"犯意聯絡" 通常以故意犯居多
如果把當天一同在場的其他工人也納入共犯嫌疑 顯然有些擴張
簡單說 目前將李嫌定罪的證據資料都有了
所以從保全證據的角度去羈押被告 理由比較薄弱
而且羈押可以抵刑期 現在押他
將來他也是提早出獄
※ 引述《x111222333 (試驗者)》之銘言:
: 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根據新聞挖出來的老底
: https://i.imgur.com/xzGfDXI.jpg
: 這個主嫌根本前科累累!
: 還有偽造文書的紀錄
: 法官是憑什麼認為他不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 而且根據最新的現場照片,被發現他還有一堆施工人員當時都在事故現場
: 根本不是像一開始宣稱的,是他自己一個人假日跑去巡視
: 搞不好根本在偷施工
: 這代表他從頭到尾就不老實
: 結果法官把他放出來交保,不是根本放他出來把證據湮滅掉?
: 所以是我對羈押的法條認知錯誤?
: 還是法官的腦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