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shley (想念卻不想見的人)》之銘言:
: 看到鳳梨叔叔那個影片
: 知道又有幼童在保母手中不明原因重傷死亡
你接收資訊的管道是鳳梨叔叔的影片
鳳梨叔叔拍片說這些民眾去殺嬰保母家抗議
那個地方真的是殺嬰保母家嗎?
殺嬰保母有住在裡面嗎?
那個保母有想要殺嬰嗎?
嬰兒的傷是保母弄得嗎?
嬰兒真的是因為重傷導致死亡嗎?
: 然後有幾個民眾去保母家丟雞蛋灑冥紙
: 被警察抓起來法辦
這些都是司法系統在執行刑罰之前要弄清楚的問題
弄清楚這些問題並不可笑
不弄清楚就貿然下判斷才是糟糕
: 其實司法這東西真的很可笑
: 顯而易見的東西也為了做到講求證據
: 曠日費時的訴訟
你認為司法這東西
為了講求證據把顯而易見的東西搞成曠日廢時的訴訟
這個基本前提就錯了
真正顯而易見的案情 證據必然明確
證據要是明確 訴訟程序就不會曠日廢時
如果訴訟曠日廢時 是因為證據不明確
那這種案件就不能算是顯而易見
如果你覺得顯而易見 訴訟卻曠日廢時
那表示你認為的顯而易見並不是真正的顯而易見
只是你思慮不周所以誤以為顯而易見而以
: 然後造成整個系統似乎是在保護加害者
凡是人造的系統
必然會有錯誤
制度無法消弭錯誤
只能選擇如何分配錯誤
目前我國的刑法採取的是
寧可錯放不可錯殺 (相對的概念是寧可錯殺不可錯放)
但其實目的是在保護 明明不是加害者卻被誤認為是加害者的無辜老百姓
少數罪犯因為制度而錯放 只是國家不願意錯殺無辜老百姓的附隨結果
(至於政黨貪腐收到內線風聲逃亡那種跟司法制度無關 是政風的問題 但新聞多混為一談)
: 翻開之前的類似新聞
: 循法律途徑,訴訟過程中被害家屬不斷受到煎熬
: 保母當然也不斷上訴
: 沒什麼例子到最後是有受到重懲的
犯重罪受重懲 乃理所當然
這種理所當然的故事 根本沒有記者要報導
你若把新聞當依據 當然會覺得沒什麼例子到最後有重懲
因為能做成新聞報導的案子其實都是特例 根本沒辦法反應現實的情形
法院判決書都有放在網路上 google就能查到
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並不是「沒有什麼例子到最後是有受到重懲的」
: 如果易地而處
: 我是那個幼童的父母
: 我當然不會去做灑冥紙丟雞蛋這種不痛不癢的事情
: 我一定私底下把那個保母處理掉
如果易地而處
你只是一個平凡老百姓 根本沒當過保母
夜闌人靜的時候
家門口突然來了一批刺龍刺鳳的黑衣人
撒冥紙吶喊要為嬰兒討公道
你打電話報警
警察什麼都不做
就因為你家隔壁的隔壁住著疑似傷害嬰幼兒的保母
你也覺得這樣很OK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