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之銘言:
: 如題
: 某個遠親在中南部鄉下
: 繼承了好幾棟透天厝和店面可以收租
: 男生是鄉下公務人員
: 工作穩定準時上下班
: 下班後還可以去釣魚
: 生活悠閒無壓力
: 最近他和論及婚嫁的女友討論生涯規劃
: 男生A希望女生B跟他到中南部去
: 一起當包租公包租婆
: 但他女友B是台北人
: 在台北有工作不想離開台北
: 女生B的生活圈和好友也都在台北都會圈
: 又很想在台北市生活
: 很想在台北市買房
: 所以女方勸他把鄉下的房子都賣掉
: 拿賣房子的錢到台北市貸款買房
: 可以買好一點的新屋
: 至少付頭期款沒有問題
: 夫婦聯名登記,未來一起還貸款
: 男生再想辦法調到台北市
: 這樣雙薪家庭在台北生活慢慢還貸款
: A詢問我的意見
: 我個人是有點保留啦
: 勸他們再好好想一想
: 因為台北市的工作壓力大
: 生活步調緊張很多
: 台北當然有台北的精彩
: 但好不好見仁見智
: 已經在鄉下財富自由了
: 又何必非要進都市變相當房奴呢?
: 大家會支持這種作法嗎?
: 大家會很想在台北市買房子嗎?
: 大家怎麼看?
民法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原本是婚前財產的東西,賣掉買房後就變成共同財產了
當然如果男方能夠提出買房時花費的證明也可以作為一種保證,不過就比較麻煩
遠不如現在這樣直接定位為婚前財產
建議你朋友可以去了解一下結婚後的三種財產制度:法定、共同、分別
婚姻本來就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換,不要在這邊說什麼感情、愛才是一切,很幼稚
說什麼台男可悲的也免了
不管是男是女,結婚前都給我乖乖去翻民法啦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