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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ndyyuoi (wen) 看板: teeth_salon
標題: [討論] 有沒有人遭受 ID:yesmylord 惡牙醫霸凌
時間: Tue Nov 9 09:03:35 2021
「有沒有人遭受ID: yesmylord惡牙醫霸凌過???」
如題,
各位版友好我是位女醫師,11月5日我在醫學生版medstudent 因惋惜一個長庚PS自殺的女
醫師,
有憐憫
的言論,竟居然遇到一位ID : yesmylord者(後來搜尋是本版常客),其誇張的私信叫
我「吃他的洨」。 我跟先生已經忍無可忍了,確定會對他提告,請問版上還有沒有其他
受害者,我目前查到他的仇家是蠻多的,皆請可私訊給本人,會一起彙整之後,也併送到
衛福部,謝謝大家:
目前確定會提告案的部分如下,在「醫學生版」已鬧得很大,該篇文推爆,也希望爆料公
社、
東森新聞雲,可以發揮一下媒體的影響力,連女醫學生跳樓都會調侃,請讓yesmylord 的
惡行,一次在衛福部可依據懲戒罰把他的牌撤掉!!
p.s還有他身高162公分 曾就讀中國醫藥學院牙醫系(自稱)還是中山醫學院牙醫系
姓賴 應該是在新北地區開業 大概將近40歲 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
遇到這樣特徵的人 要自己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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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my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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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juice:
1、就上開PTT BBS醫學板多位犯罪嫌疑人(下稱 犯嫌),
請收函後2日內於網路公開道歉,超過此期限即依據如下法律程序辦理。
蓋本帳號明示、共見共聞有對諸位說明乃醫法雙修,尤重視網路禮儀、重視包含醫事人員
相關倫理規範(含西醫中醫牙醫師)。
2、亦曾於網路時間11月5日21:56分表示 「下面的推文都讓我感覺depression」、「我
都覺的莫名奇妙」,明示不欲他人以公開方式貶損, 惟犯嫌遽迄至11月9日仍推文以文字
嘲諷, 侵害本人之健康權、名譽權甚鉅而觸法。
本ID亦明示 「這個小妹妹遺憾的事情你們不難過嗎??」已有深惡痛絕之感。
亦明示 ID :wendyyuoi具有人格權,表彰個人,蓋網路的帳號表彰個人的人格權,臺高
分院108上易437號有明載。
3、我國憲法保障任何一般人遭侮辱皆能提告,憲法亦保障任何職業、身份皆有平等、不
分貴賤,皆具主觀公權利及人性尊嚴,任何人遭受犯嫌之侵害皆能請求中華民國保護,此
不容犯罪嫌疑人得以僭越。
4、復依據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又依據廣義之共犯,不論是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精神上或物質上的幫助,刑法第30條
定有明文。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均論以接續犯。
5、參酌
最高法院109台上字1015號有價值裁判
以推文方式公開侮辱人格,乃以被害者主觀之感受為依據;又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108上易字第2397
犯嫌以廣義的共犯方式犯有罪責,乃同時觸犯有非告訴乃論罪之刑法153條煽惑犯罪罪。
6、犯嫌若未於文到後2日內公開道歉,將委請律師提告,以維護人性尊嚴。依據中華民國
法律,謹依法律辦理,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將列有犯嫌等的姓名個資,相關個人資料,
亦將依據原與公會的約定,送醫師全聯會、 中醫師公會 、所屬牙醫師公會, 依據醫師
應有之品格查稽辦理。
7、持續未道歉,同時亦將對犯嫌訴請民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將捐給台北市/台中/台
南市兒福聯盟。
8、在此聲明本人與sunmoonzhang亦不認識,相關犯嫌與yesmylord、linlin共同犯罪,實
達刑法第153條煽惑犯罪罪的行為與犯罪事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