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噓 lim98989: 不然要怎麼立 11/20 08:03
: → lim98989: 言論自由有極限的 11/20 08:04
: 噓 iKJack: 你沒被騷擾過吧?才會講出這麼不實際的話 11/20 08:04
: → lim98989: 什麼都怕濫告那法律都廢掉好了 11/20 08:04
: → lim98989: 是沒被騷擾過才能講得一派輕鬆? 11/20 08:05
: → qec: 兩岸同文同種不意外 11/20 08:05
: → lim98989: 隨便翻新聞都知道有多少人被恐怖追求、跟蹤擄殺 11/20 08:06
我被網路跟騷過喔,而且直到現在還是受害者;
但我還是反對這條立法內容。
有人問說"不然要怎麼立",我也覺得很頭大,
但我還是要反問,"怎樣才算貶抑"?
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真的沒有明確的定義!
我覺得可以限制在實質的跟騷,但對言語的跟騷放寬,
特別是不該有上篇提到的"歧視貶抑"這種模糊的用語,
如果要有的話,也應該要有附帶解釋,說明清楚何謂歧視貶抑。
還有要再說一次,我不反對立這個法,
為什麼有人一直要扣我帽子說我"放縱跟蹤擄殺",我就不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