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 正宮提告求償吞敗
記者陳韻如/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正宮抓包丈夫外遇,不僅經常在深夜遇小三熱線,還在外手牽手,明顯有婚外情
,憤而對小三提告求償。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法院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違憲,,因此不
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佔、使用「配偶權」的概念,最終判正宮敗訴。
根據判決,正宮主張,丈夫經常與小三深夜熱線,這已超出一般交友範疇及界線,沒想到
,她卻又抓刀,丈夫在外與小三手牽手,明顯已有婚外情,因此決定對小三提告求償。
對此,法官認為,通姦罪的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
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2020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效,
這也代表,我國憲法對於婚姻約束配偶雙方的忠誠義務,已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
法官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附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
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
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也因此正宮提告求償屬無據,最終判
正宮敗訴。全案可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7/21553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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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官真猛,有大法官的風範
判決直接洗臉民法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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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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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