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性侵案要開偵查庭

作者: dilson (中肯的話通常不好聽懂嗎)   2022-03-25 09:37:41
魯叔我在新聞有看過女性復仇的例子
就是四處寄信給對方工作場合 對方的朋友
四處公開他的罪狀 然後換他活不下去了
四處被鄙視 哪位老闆敢用這種罪犯
真可怕的復仇例子
作者: kbirca (tomorrow)   2022-03-25 09:40:00
太棒了有道理,在對方上班公司的門口貼名字 xxx不是強姦犯
作者: Abbott821105 (Abbott)   2022-03-25 09:47:00
這招是不是對每個看不爽的地都可以用,畢竟事實嘛
作者: fan980430 (Fann )   2022-03-25 10:16:00
他在他自己家的民宿工作,裡面的人都是自己人
作者: kbirca (tomorrow)   2022-03-25 10:18:00
公布民宿,請大家小心裡面的工作人員是性侵犯讓他沒辦法在民宿工作鄉民沒辦法幫你打人,但留評價沒問題
作者: fan980430 (Fann )   2022-03-25 10:23:00
謝謝,我想等判決出來後再公開,這樣到時候可以附上判決書
作者: ieoboy (眼底有著一抹藍要守我的 )   2022-03-25 10:25:00
如果他的家人真的包庇而不願認罪,鄉民的力量就是用評價來讓大家知道
作者: Veronicajin   2022-03-25 12:07:00
這方法爛死了,還在打官司不就代表判決還沒下來?
作者: x20081266   2022-03-25 12:22:00
應該要公開的
作者: tt6380 (simst活該被女友甩 好爽)   2022-03-25 12:43:00
要公開資訊的話要遵守相關法律喔 不然到時被反咬一口(所以我常覺得好像都是受害人要被處罰 要經歷很多不該有的)
作者: fan980430 (Fann )   2022-03-25 13:32:00
謝謝樓上,我會再詢問
作者: testutw (末撤)   2022-03-25 16:19:00
先讓他社會死亡 再來要怎樣就是他家的事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22-03-25 23:35:00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後段所以理論上你這樣是有可能違法的不過這是理論上,實務上要繞過去應該不難例如不要故意貼公告,而是路過不小心手上的報紙掉了阿報紙上有新聞&犯人資訊,怪記者阿怪我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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