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有位離職的總經理,
因當初離開時,與公司間鬧得有點不愉快,
所以他在離職後,又為了獎金的問題,和公司鬧上法院。
這位總經理一共在我們公司任職約三年,
他先提告第一年的獎金,主張公司少給他8萬多元,目前他已敗訴定讞。
他再接再厲,又提告第二年的獎金,這次主張公司少給他4萬多元獎金,
結果一審判決公司敗訴。
(他還有第三年的獎金可以主張,可能也快來了)
對方提起這些訴訟都是自己來,成本很低,
我們公司則都委任律師辦理(我們請律師打,居然還輸給素人...),
迄今公司為了這些訴訟案支出的律師費,都已經比對方請求的金額還高了。
對於第二年獎金案的一審結果,事實上我很不服氣,
對方會勝訴,是因為那一年公司董事長辭職,未領獎金,
公司主張董事長未領獎金,那部分獎金應往下分給其他員工,
對方則主張應先滿足他,因為他是總經理。
(開庭時,他甚至還當庭對法官表示:公司怎麼可以把他的獎金分給其他員工)
而因公司從沒遇過這種狀況,
內規沒有講清楚若遇董、總未領獎金時,獎金到底該怎麼發,
法官最後採信對方說法,判他勝訴。
在我看來,對造根本就是鑽公司內規的漏洞,才獲勝訴判決的。
然而,若選擇委任律師上訴,又是一筆費用,
且我們律師也說,因為標的金額小,上訴的話是法律審,翻盤機率很低,
請公司斟酌是否還要上訴。
公司內另一派聲音則認為,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原則問題,
公司當初發獎金並沒有做錯,當然要力爭到底。
如果是各位,會選擇繼續上訴嗎?
還是乾脆就認輸付一付算了?